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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28 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關於職務上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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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第128條規定了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罪責。根據該條,犯罪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以併科五千元以下的罰金。此外,在第一項中提到,犯罪者所收受的賄賂將被沒收。如果全部或一部分無法被沒收,則可以追徵其價值。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位公務員在執行其職責時,要求他人支付一筆金錢作為私人利益的回報,這就屬於該條所述的罪行。如果證實公務員收受了該賄賂,法院可以判處他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以併科五千元以下的罰金。如果這筆賄賂無法被沒收,法院可以追徵其價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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