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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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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關於職務上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第128條規定了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罪責。根據該條,犯罪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以併科五千元以下的罰金。此外,在第一項中提到,犯罪者所收受的賄賂將被沒收。如果全部或一部分無法被沒收,則可以追徵其價值。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位公務員在執行其職責時,要求他人支付一筆金錢作為私人利益的回報,這就屬於該條所述的罪行。如果證實公務員收受了該賄賂,法院可以判處他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以併科五千元以下的罰金。如果這筆賄賂無法被沒收,法院可以追徵其價值。

  • 期約名詞
  • 不正利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行求名詞
  • 沒收名詞
  • 追徵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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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28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