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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小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且農地享有租稅優惠措施,袋地通行權之償金計算不宜過高,被上訴人收取租金之約定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3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末按,原告爭執舉發機關取締方式並無法在當下阻止原告超速,可見並非最有效之方法,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及必要性原則,而應該改以設置減速線等方式事先預防車輛超速等語(本院卷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裁定(93年度交聲字第1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縱使條例被大法官會議解釋合憲,但執行過程仍不得違反比例原則,原裁定對此兩問題似有混洧,徒以該條例未違憲即當然認定本件執行未有違反比例原則,原處分機關及原裁定顯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9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不服原處分有關吊扣小型車職業駕照部分,主張持有小型車普通駕照者為酒駕,僅會遭吊扣小型車普通駕照,原處分卻吊扣原告小型車職業駕照,核屬過苛、逾越必要程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4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雖被告得對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人給予裁罰,但該裁罰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本件原處分對於侵害如此輕微之原告,所給予之處罰卻為18,000元、記點,甚至吊扣牌照,顯然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3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雖再稱:副駕駛座有聯絡電話,逕行拖吊使原告需花費保管費移製費,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4、7、9條以及比例原則云云,然該處路面既繪有黃色實線,原告即應受其拘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主客觀均非立於重複處分之情節,容屬認定事實有瑕疵處分,且此瑕疵主觀及客觀之事實,究需經詳細調查,始能知悉,而非徒從形式上即明顯知悉具有重大瑕疵,核尚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年內違反酒駕2次以上」先裁罰第二次,被告本末倒置顯與法不合,又被告於原告起訴後之103年3月14日始就原告第一次違法事實作成裁罰,顯然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4條及第111條第7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項執法行為,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既不符合執法之目的,所選擇之方法,亦未以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顯違反比例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續收字第2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收容決定係嚴重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措施,應審慎為之(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如有對於受收容人權益損害較少之替代方法,即不得選擇對其權益損害較大之收容,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㈧、霸凌調查報告之程序並無違誤:1、原告主張調查小組之調查方式、結論與訪談內容邏輯不通、嚴重偏頗,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違法,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36條,符合同法第111條第4、5、7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續收字第2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次按收容決定係嚴重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措施,應審慎為之(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如有對於受收容人權益損害較少之替代方法,即不得選擇對其權益損害較大之收容,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之裁罰已不符合行政罰法第4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及第1項第3款及第7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所處原告之罰鍰900元已於處罰金額之裁量權限內採以最低金額予罰鍰辦理,符合適法性、最小侵害性及比例原則,自不與行政程序法第7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9、本件舉發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5、7、8、9、10條規定,應撤銷罰單及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否則移置保管車輛之警察機關怠於處理拍賣保管車輛程序後累積鉅額保管費用,再向汽車所有人追繳,造成汽車所有人重大負擔,致產生保管費用數倍於移管車輛價值之不合理現象,自不符行政程序法第7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否則移置保管車輛之警察機關怠於處理拍賣保管車輛程序後累積鉅額保管費用,再向汽車所有人追繳,造成汽車所有人重大負擔,致產生保管費用數倍於移管車輛價值之不合理現象,自不符行政程序法第7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就該退養金之受領資格、核給標準、經費之來源、核發之程序等事項,依其行政專業之考量,訂定法規命令,以資規範,不但符合立法意旨,未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本件舉發違規行為過程中該警員已經造成執勤懈怠,執法過當的情事,沒有照片,沒有秘錄器存證或移動式攝影機證據不符規定,不是一個專業警員應有的作為,實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102年7月26日,而被告於同年9月30日先裁罰第二次酒駕違規,第一次酒駕延隔5個月餘始裁罰,被告本末倒置,執法喪失正當合理之誠信,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4條之規定等語。經查,本件原告違規時間為102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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