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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告訴人針對不起訴處分之救濟,在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前,應循再議及交付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258條之1),或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促使檢察官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揭規定係告訴人如不服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之救濟途徑,然告訴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欲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者,應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433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抗告意旨略謂:未經裁判之不起訴處分並無撤銷或再議程序,現行法律並無規範不起訴處分之救濟方式,況檢察機關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其職權上處分錯誤,抗告人要求撤銷係屬訴訟上正當之利益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4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上述規定為針對告訴人如不服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之救濟途徑。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明定。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三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非同一案件,雖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議勤字第一一四四號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內,提及自訴人指被告向其詐騙二百五十萬元部分,與其告訴狀所訴二十五萬元不符云云,惟再議乃不服第一審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救濟方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9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按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260條規定,不服緩起訴處分,與不服不起訴處分之救濟途徑相同,均得聲請再議,且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亦與確定不起訴處分相同,均發生禁止再行起訴之效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為同法第256條第1項前段、第258條第1項前段、第258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係針對告訴人如不服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之救濟途徑。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認刑事訴訟法第258條雖僅規定應分別命原法院檢察官續行偵查或為起訴之處分,而未明定應將不起訴處分予以撤銷,然應撤銷原不起訴處分似可視為當然解釋,惟本號解釋係針對違法不起訴處分之救濟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8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前段、第258條第1項前段與第258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為告訴人如不服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之救濟途徑,然告訴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欲聲請交付審判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365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不服緩起訴處分,與不服不起訴處分之救濟途徑,均得聲請再議,且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亦與確定不起訴處分相同,均發生禁止再行起訴之效力,足見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緩起訴實具有附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判字第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再議聲請制度乃係聲請人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救濟方法,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者於法定時限內自得依法提起再議,原不起訴處分也因之尚未確定,是斷不得逕以被告於受不起訴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語,有本院111年度聲判字第126號刑事裁定附於66748號偵案卷內可稽(見66748號偵案他字卷第22至26頁);依上可證,原告確有於不服B案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903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及第260條規定,不服緩起訴處分,與不服不起訴處分之救濟途徑,均得聲請再議,且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亦與確定不起訴處分相同,均發生禁止再行起訴之效力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及第260條之規定,不服緩起訴處分,與不服不起訴處分之救濟途徑,均得聲請再議,且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亦與確定不起訴處分相同,均發生禁止再行起訴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上開規定可知,不服緩起訴處分,與不服不起訴處分之救濟途徑相同,均得聲請再議,且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亦與確定不起訴處分相同,均發生禁止再行起訴之效力,足見刑事訴訟法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1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及第260條之規定,不服緩起訴處分,與不服不起訴處分之救濟途徑,均得聲請再議,且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亦與確定不起訴處分相同,均發生禁止再行起訴之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2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依上開規定內容可知;不服緩起訴處分,與不服不起訴處分之救濟途徑,均得聲請再議,且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亦與確定不起訴處分相同,均發生禁止再行起訴之效力,足見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緩起訴實具有附條件不起訴處分之性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知不服緩起訴處分,與不服不起訴處分之救濟途徑相同,均得聲請再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上開規定內容可知,不服緩起訴處分,與不服不起訴處分之救濟途徑相同,均得聲請再議,且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亦與確定不起訴處分相同,均發生禁止再行起訴之效力,足見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緩起訴實具有附條件不起訴處分之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上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上開規定內容可知,不服緩起訴處分,與不服不起訴處分之救濟途徑相同,均得聲請再議,且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亦與確定不起訴處分相同,均發生禁止再行起訴之效力,足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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