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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地評會所為重劃前後地價之評定,係重劃會提出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之中間程序行為,若有所不服,僅得對終局之行政行為予以救濟,並對中間程序行為,一併予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25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目前繫屬本院審理中),抗告人自應於不服免職處分及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就否准申請閱覽之決定聲明不服,相對人金門縣政府拒絕閱覽為行政程序中之中間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單獨先就此中間程序行為,請求撤銷重劃前後地價之評定,並請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所有重劃區土地之重劃前地價評定被低估為適法處分,已於法未合。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4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更正裁定,係針對抗告人聲請本院交付其於93年度上訴字第3438號偽造文書案件訴訟中之法庭錄音光碟裁定有誤寫之情形予以更正,屬中間程序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地評會所為重劃前後地價之評定,係重劃會提出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之中間程序行為,就此多階段行政行為,有所不服,僅得對終局之行政行為予以救濟,並對中間程序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就此多階段行政行為,有所不服,僅得對終局之行政行為予以救濟,並對中間程序行為,一併予審查,作為救濟。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三О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故意更犯本條例第十條之罪,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者」,然對犯施用毒品之罪者,由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更進而施以強制戒治,均係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成癮者,使其斷癮、戒絕為目的,俱屬中間程序而非終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六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對犯施用毒品之罪者,由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更進而施以強制戒治,均係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成癮者,使其斷癮、戒絕為目的,俱屬中間程序而非終局裁判,故判斷是否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之事項而再犯施用毒品罪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一二О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故意更犯本條例第十條之罪,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者」,然對犯施用毒品之罪者,由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更進而施以強制戒治,均係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成癮者,使其斷癮、戒絕為目的,俱屬中間程序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7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拒絕閱覽為行政程序中之中間程序,原告尚不得單獨提起行政救濟。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不備起訴要件,應予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3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此中間程序事件交錯適用程序法理,以作為更具體妥當審理及裁判要件,聲請回復原狀自始為有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045號行政裁定預覽 ↗
相對人拒絕閱覽為行政程序中之中間程序,抗告人尚不得單獨提起行政救濟,遂以不備起訴要件,以96年9月19日95年度訴字第3746號裁定駁回其起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被告選擇以何種方式稽核之決定,已非其所稱之「中間程序決定」,而應屬行政處分。
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保險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上均屬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為促成調解可能、於調解程序中先行縮小爭點,以便爾後如仍進入訴訟程序,節約兩造再為爭執、陳述或調查證據之勞費並促進訴訟經濟之方式,可認縱有調解不成立之情形,調解程序本身作為中間程序仍有其獨立機能與存在之必要性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98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系爭事件既因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而當然停止,尚未終結,相對人是否為訴之變更追加、承審法官是否准許相對人為訴之變更追加,猶待系爭事件繼續進行後於中間程序或終局判決時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序中先行縮小爭點,以便爾後如仍進入訴訟程序,節約兩造再為爭執、陳述或調查證據之勞費並促進訴訟經濟、減省有限訴訟資源之方式,可認縱有調解不成立之情形,調解程序本身作為中間程序仍有其獨立機能與存在之必要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裁定為中間程序裁定,不得抗告。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3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於調解程序中先行縮小爭點,以便爾後如仍進入訴訟程序,節約兩造再為爭執、陳述或調查證據之勞費並促進訴訟經濟、減省有限訴訟資源之方式,可認縱有調解不成立之情形,調解程序本身作為中間程序仍有其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4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茲本案訴訟既因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而當然停止,尚未終結,承審法官是否准許相對人所為訴之變更追加,猶待本案訴訟繼續進行後於中間程序或終局判決時為判斷,要難僅憑系爭筆錄仍記載相對人之變更聲
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10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均屬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為促成調解可能、於調解程序中先行縮小爭點,以便爾後如仍進入訴訟程序,節約兩造再為爭執、陳述或調查證據之勞費並促進訴訟經濟之方式,可認縱有調解不成立之情形,調解程序本身作為中間程序仍有其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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