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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處分係基於此拖吊之事實行為而作成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前段規定,於訴願及行政訴訟對此事實行為一併表示不服,於法有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抗字第11號行政裁定預覽 ↗
空氣品質監測、清掃建築物)的事實行為、執行的事實行為、無拘束力的提供資訊與通報,均屬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303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相對人之上開函,縱有拒絕抗告人為前揭事實行為之申請,惟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第8條已定有關於一般給付訴訟之訴訟類型,故相對人拒絕之答復亦屬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抗告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按行政事實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違法之事實行為自亦無法律效力之問題;惟作成違法行政事實行為之行政機關,在法律上仍有除去該事實行為所造成結果,以回復原狀之義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若人民申請作成事實行為者,行政機關拒絕之答覆則屬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參看吳庚先生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九十年八月增訂七版,頁三一四)。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見本院卷第13頁),堪認原告欲訴請確認違法者,為被告107年12月21日移置系爭車輛至指定場所存放保管之事實行為,然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事實行為不得作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之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國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被告據以為斷水斷電行政執行事實行為之行政處分,均經濟部認定違法而撤銷,被告斷水斷電事實行為顯然不具合法性,是以被告顯有違法濫權,而侵害所有使用系爭房屋之人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國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被告據以為斷水斷電行政執行事實行為之行政處分,均經濟部認定違法而撤銷,被告斷水斷電事實行為顯然不具合法性,是以被告顯有違法濫權,而侵害所有使用系爭房屋之人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國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被告據以為斷水斷電行政執行事實行為之行政處分,均經濟部認定違法而撤銷,被告斷水斷電事實行為顯然不具合法性,是以被告顯有違法濫權,而侵害所有使用系爭房屋之人黃己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083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因事實行為而發生者,常見之效果乃相對人因受有損害,而發生公法上損失補償(或損害賠償)關係。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九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性質上非行政處分,而屬事實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162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亦即何以「人民申請作成事實行為,對之所為之否定答覆即為事實行為」?是否如原審判決所稱,只因否定答覆不生徵收之法律效果?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49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次按人民申請作成行政處分者,拒絕申請之答復亦屬行政處分,反之,人民申請作成事實行為者,拒絕之答復則屬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方面:1、原告主張送貨單註記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被告未曾簽收系爭物品,且原告主張之送貨行為屬清償行為,性質上是事實行為,原告主張該事實行為可取代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652號行政裁定預覽 ↗
,故有關德國事實行為之救濟,亦可適用於我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對原告所為移置系爭車輛之事實行為,係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情事,原告自得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3項規定請求確認該事實行為違法等語,並聲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尚難認其有請求被上訴人為其所主張事實行為之公法上請求權存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884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依該法條之規定,所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者須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至於事實行為之執行則不包括在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損害原告之法律上權益,為此訴請被告應除去其所為之上開登錄內容等情,足認被告所為登錄上開內容之事實行為,可能對參加人發生有利之事實作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486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不因其為以私法組織形式履行對人民提供電能之給付任務,而改變設置系爭基礎台行為屬於私法上事實行為之本質;是其拆除系爭基礎台,自亦屬私法上之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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