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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8 則
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0303508280 號
發文 103.07.11
所得稅法第 7、15、110 條、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及實務見解參照,「一行為不二罰」係指同一行為人同一事實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或觸犯刑事法律,不得重複處罰而言,如處罰主體不同,自無適用,故倘所得稅法第 110 條處罰對象,為擇定之納稅義務人,而不包含配偶,則申報義務人配偶,縱因同一行為經法院依刑事法律判刑確定,然既為不同主體,故就申報義務人言,自無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適用
法律決字第 0970046840 號
發文 98.01.10
因公務員不法行為構成國家賠償責任,不問性質為干涉行政或給付行政,表現之型態為事實行為或行政處分,均有適用。至其構成要件實乃事實認定問題,宜由權責機關予以審認
法律決字第 0970021625 號
發文 97.12.30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規定之事實是否為「一行為」,應就個案之違法事實行為綜合判斷決定之。又一行為前因有罪判決確定而後被判決免訴,既經有罪確定判決在前,即已合於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前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規定
法律字第 0970033708 號
發文 97.09.17
消費者保護法 36 條所稱之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目的在於防止有害之服務或商品持續危害消費者,性質上僅係種不利處分或事實行為,並無加諸裁罰性於上,故其不能稱之為行政罰
法律決字第 0970027507 號
發文 97.08.07
因行政指導屬行政上之事實行為,也屬於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行使公權力」,惟具體個案之行政指導行為是否構成國家賠償,仍應視該個案有無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所定之要件而定
法律決字第 0970020014 號
發文 97.06.05
關於「緊急安置」係屬行政處分,抑或為事實行為中之「強制措施」,雖然有待釐清,,但因「緊急安置」為違反當事人意願且拘束其行動自由之措施,具有與「處罰或不利處分」相似之性質,應可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之規定,以維護當事人之基本權
法律字第 0960033634 號
發文 96.11.20
關於主管機關備查所轄財團法人之會議紀錄後,始發現該會議之召開不符捐助章程規定,應視其備查行為之性質以為衡量,如屬違法行政處分,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辦理;如屬事實行為,學理上有認可依其情形,類推適用行政處分之規定
(83)法律字第 15163 號
發文 83.07.18
一 行政院機關發布參考資訊其對象為不特定之多數人,似與「行政指導」不同。然該行為為公法上事實行為,應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行使公權力」行為 二 行政機關發布參考資訊,應力求正確,如於發布參考資訊時附加免責條款,則於賠償事件發生時得否主張免除責任及對政府依法行政之公信力有無妨礙,均應審慎考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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