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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字第30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29沈育誠佯稱:可透過網路投資獲利云云113年5月24日起466萬6,920元69萬8,500元000-00000000000030陳宥瑄佯稱:可透過網路投資獲利云云113年6月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查,姚云云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且該案件文書係送達本件相對人而非姚云云,自難逕認姚云云知悉該案件訴訟過程。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者,上訴人陳雯嵐、陳宇鑫、陳美靜(下合稱陳雯嵐等3人)為姚云云之子女,均未婚,雖與姚云云設籍同住於系爭房屋,並以姚云云為戶長,惟陳雯嵐等3人係因與姚云云間具有家長家屬關係而使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6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110年3月3日16時30分許4,000元中信帳戶12於110年3月3日20時28分許,以LINE向吳秉蒨佯稱:沒有車資借款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桌上紙盒子云云、於本院審理時稱:贏的人自己放100至200元,隨個人意願云云;證人即賭客賴文欽於警詢稱:現場賭客我都不認識,贏的人放100元至200元在桌上云云;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5年5月1日起至同年9月26日止,在新竹市某7-11便利商店等處,接續以附表一所示之施詐方式,向不知情之蕭翊橙佯稱其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事由,待附表一所示之承攬工程完工後即有獲利可償還款項云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婚字第四七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子,我求你,我真的求你」云云,原告:「我真的求你不要讓我出去見不得人」云云,被告:「我真的沒有」云云,原告:「不要讓小孩出去見不得人」云云,被告:「我真的沒有」云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8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附表三編號詐騙時間詐騙方法交易方式受騙金額(新臺幣)證據資料1108年2月25向林冠勛謊稱:需支付車禍理賠金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訴意旨認其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云云,容有誤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8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100,000轉帳21111年03月31日15時24分周慧敏佯稱家裡有事需向蔡翔益借款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111年10月26日11時1分匯款100萬元玉山銀行帳戶3張亞芹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間某日起,以LINE向張亞芹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no=00000000),佯稱可在該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建志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4 號刑事判決預覽 ↗
誤設定為約定轉帳分期付款 000-00000000000號 云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113/07/0310:2710:3010萬元10萬元國泰帳戶25陳鳳俞不提告以LINE暱稱「陳婉晴」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下載聯巨投資公司APP玩當沖獲利云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六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檢察官曾命被告提出買賣契約書,被告戊○○稱渠曾搬家二次,已不知買賣契約書在何處云云;被告乙○○則稱渠不知其重要性已隨手丟棄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二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都進到屋內,由戊○○出手拉伊頭髮並打伊云云,但於偵查中改口稱:丙○○、丁○○、戊○○三兄弟都有打伊云云,另於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原審調查時表示:當時是由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1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誤設定為約定轉帳分期付款 云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陳云云說其配偶已經過世,現在跟原告是同居關係,陳云云說原告也有婚姻關係,並且有一個女兒,陳云云是對伊有所隱滿,如果伊知道陳云云有婚姻關係,不可能與其發生關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遊戲機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22日8時許前之不詳時間,以臉書暱稱「尚林」聯繫呂昀璋,並向呂昀璋佯稱欲販售Switch遊戲卡片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系爭買賣契約之契約承擔人即姚云云應同受契約解除之效力所拘束,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請求姚云云回復原狀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除姚云云外之其餘上訴人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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