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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者,行政院環保署97年11月11日環署檢字第0970087754號公告,係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規定公告「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之檢驗測定方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⑷、原告陳稱:「本車年年在該局認可的機車行定期檢驗合格有單據可證明附件」,經查原告所稱之定檢,係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出廠滿5年以上之機車,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云云,惟機動車輛之定期檢驗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所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定期檢驗,與噪音檢測之方法、檢測條件皆有所不同,且噪音管制法與空氣污染防制法所課予之義務亦不相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9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而,曼寧公司係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規定取得環保署核給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為被告及參加人所是認,揆諸前揭說明,曼寧公司即非合法之檢驗測定機構,其所為檢測結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三點比較式嗅袋法之公告法源依據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其範圍僅適用於大氣、周界及排放管道中異味污染物之量測,其受試客體乃為氣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係原告排放之異味等語。經查:⑴、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1項的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被告涂晏褘及共同被告乙○○、甲○○既係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核給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之瑩諮公司、新研公司分別僱用之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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