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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司於巫文約原得行使先買權之除斥期間內,固得行使先買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為保障先買權人先買權行使為前提下,應認出賣人與第三人合意解除契約或任一方行使約定解約權,如未於先買權人於催告期限內表示行使先買權前通知先買權人,該合意解除或行使約定解約權對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或約定解除契約對先買權人不生效力,因先買權人在接受出賣人之通知時,其契約內容即屬確定,先買權人既行使先買權,出賣人復未將上開通知對先買權人撤回或變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房屋如出賣給基地之共有人即先買權人之一,上開規範目的業已實現,故其他同順位的基地共有人應不得行使先買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基地如出賣給房屋之共有人即先買權人之一,上開規範目的業已實現,故其他同順位的房屋共有人應不得行使先買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不動產所為標賣之真意係要約引誘,應買人之投標始為要約,而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先買權人,執行法院出賣承諾之許可非應於拍定,而係先買權人放棄先買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再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土地法第104條所定之優先購買權,為物權之先買權。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乙○○等三人先買權,於知悉後逾十日始為行使,其先買權應已消滅。是乙○○等三人主張優先承買乙節,為不足取。又訴外人梁木火非系爭土地之地上權人,無行使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先買權之餘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土地法第104條所定之優先購買權,為物權之先買權。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⑷、況土地法第104條所定之優先承買權,為物權之先買權,亦為形成權之一種,先買權人於該不動產出賣於第三人時,僅須向基地所有權人以意思表示行使其先買權時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土地,並無不能分割情事,非屬上訴人先買權範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土地法第103條第2項後段規定:「出賣人未通知先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先買權人」,係指此項因買賣而成立之物權移轉行為,對於先買權人不生效力,其係法定物權性質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甚為含混,其未具體指明通知原告行使先買權之對象究僅限於系爭土地,抑或包括並非兩造共有之A、B建物,將導致原告無從行使其先買權,而未能認已完成土地法第34條之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次查,被告依約應協調他共有人放棄主張先買權,前已述及,而原告於他共有人即楊楚堯來函表示優先承買后,於八十九年三月廿二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定期催告被告應再協調楊楚堯放棄先買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謂「優先承買權」亦稱「先買權」即「法定先買權」,被告間前開買賣契約,應受優先承買權拘束,該權利有物權對世效力。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八二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定之優先購買權,為物權之先買權。
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簡字第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不論系爭建物拍賣時有無通知共有人行使先買權,此先買權之性質屬於債權性質,已如上述,並不影響原告取得系爭建物應有部分之所有權,先予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8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於司法院於20年11月21日發布院字第624號解釋所稱之「先買權」,係指先買權人於該不動產出賣於第三人時,有權向不動產所有人以意思表示,使其負有移轉其不動產於自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主張先買權仍須有意思表示,在具物權效力的先買權人未主張權利之前,則違反具物權效力之先買權規定的行為仍為有效。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先買權」核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認定。於上情形,上訴人應表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含計算式),並應預納上訴三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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