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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保險小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局宣傳紙明文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九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系爭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訂定之目的,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係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訂定之目的,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係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被告於不得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期間,已非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其與原告間應無任何法律上之關係;詎被告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份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3、被告杜明忠於不得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期間,已非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其與原告間應無任何法律上之關係;詎被告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份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7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陳叡峻自96年6月11日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並自96年6月11日起提供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1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被告於不得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期間,與原告應無任何法律上之關係,詎料,被告卻持全民健康保險卡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致原告在無法律上原因之下,代其負擔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第1款規定,被告於上開在監執行期間,已非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惟被告卻仍於96年12月18日至97年5月22日間,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八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如未享受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得否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被告則以:(一)本件原告所爭執者,係被告依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下稱「藥價基準」)及「全民健康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調整作業要點」等規定,將系爭藥品不列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經查,原告與被告訂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事實,有被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基本資料表、合約書在卷可憑,原告主張被告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行為時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全民健康保險法尚未公布,更無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之問題,毫無疑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10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兩造應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其他法令及兩造間合約約定辦理全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10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所明定,而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而制定,故全民健康保險性質上為一強制保險及社會保險,是為全民健康保險之運作而向被保險人收取之保險費及保險人所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於不得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期間,已非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其與原告間應無任何法律上之關係;詎被告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所明定,而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而制定,故全民健康保險性質上為一強制保險及社會保險,是為全民健康保險之運作而向被保險人收取之保險費及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第2項規定甚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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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2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所明定,而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而制定,故全民健康保險性質上為一強制保險及社會保險,是為全民健康保險之運作而向被保險人收取之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於不得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期間,與原告應無任何法律上之關係,卻持全民健康保險卡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致原告在無法律上原因之下,代其負擔醫療費用;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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