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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求公地撥用案之行政處分;3、被告澎管處請求被告行政院公地撥用之行政處分。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簡字第1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於公地撥用與私有土地徵收之性質並不相同,原告之租賃權因公地撥用後即不復存在,其如因而遭受損害得否補償,乃租約終止後之另一問題,且屬於公法上之爭議,原告應另循行政爭訟程序解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暨澎管處於辦理系爭軍事徵用土地之公地撥用程序時,故意或過失漏未在公地撥用計畫書中記載敘述土地法第219條第4項對於本件之適用,行政院於辦理核定時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另查,彰化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並無適用於公地撥用之情事,彰化縣政府於辦理公地撥用時發放救濟金,其依據為彰化縣政府另訂定之土地徵收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整體公地撥用程序方告完成。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玉簡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質言之,本件既因公地撥用而經終止租賃關係,被告即不得主張租賃權存在而繼續占用系爭土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或得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請求補償,但究屬公地撥用完竣租約終止後之另一問題,且係公法上之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又彰化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並無適用於公地撥用之情事,彰化縣政府於辦理公地撥用時發放救濟金,其依據為彰化縣政府另訂定之土地徵收公地撥用核發獎勵金及救濟金要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彼此之間性質並不相同,能否謂公地撥用之補償程序均得完全類推適用徵收之補償程序,尚有斟酌餘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依內政部94年12月編訂之公地撥用作業手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公地撥用程序中,需地機關最後應為之程序行為,而公地撥用應係於需地機關完成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整體公地撥用程序方告完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於91年間執行辦理高鐵新竹車站特定區公地撥用時,所發給地價補償之各補償戶,均為撥用公地當時與被告間訂有耕地租賃契約之承租戶,且有租賃契約書為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對於國有不動產撥用時,申請撥用機關,應以協議方式處理,所謂協議者,即由雙方以協商方式解決,其中任何一方並不存有高權之權力,是以公地撥用而取得土地或房屋者,並非基於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1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⒋本案為公地撥用,此與桃園縣政府所訂頒之「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規定並不相符,自無法適用該自治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八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系爭土地由丙○○○繼承,並自八十三年間起,以系爭土地供省道台二十線使用為由,歷次向上訴人申請徵收補償,經上訴人函知系爭土地於六十二年間已由上訴人依公地撥用程序取得等情,而被上訴人嗣於八十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九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原告先位之訴主張:原告(舊稱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於民國六十二年間依公地撥用程序取得坐落高雄縣甲仙鄉○○段第七九四地號(重測前為東大邱園段第四八之四三號)、地目道、面積三四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兩造之爭點為:嘉義市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是否限於興辦公共工程用地之取得原因屬「土地徵收」者,而不包括「公地撥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八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被告與軍方之公地撥用手續尚未完成,即將原告劉靜嚴、張志忠所使用之房舍拆除,自屬違法。查完成拆除與否與行政處分違法係屬兩回事,自不得以建物已拆除而認無請求救濟之實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公地撥用僅生行政主體間就土地管理權為移轉,使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發生變動,原公有土地上所存在之私權並不當然消滅,故兩造間之租賃關係應不受影響而繼續存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二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足見於行政院核准撥用時,地政機關對於通知、註記、公告作廢等相關公地撥用事項之義務,已併同發生,並無裁量或准駁之餘地,益見樹林地政事務所之「擲送土地所有權狀」,僅係公地撥用之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1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桃園縣八德市公所以96年2月27日德都字第0960004533號函(原處分卷第68頁)復原告略以:「四、…救濟金部分非屬本次地上物徵收範圍…另…因本案用地屬公地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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