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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要件有二:一是依公懲法第19條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議;二是情節重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地制法第78條規定僅在解決與公懲法第3條規定間之法條競合問題,而非在完全排除公懲法之適用,公懲法第4條「依職權停職」之規定,仍有適用餘地。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3年度抗字第2號公懲裁定預覽 ↗
二、原裁定略以:按公懲法於民國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後之條文(下稱現行公懲法),對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之議決提起再審之訴,由懲戒法庭依修正施行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2年度上聲再字第1號公懲裁定預覽 ↗
向公懲會提起再審之訴,公懲會認為再審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於109年7月1日以109年度再字第2144號判決(下稱第1次再審判決)再審之訴駁回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伊於監察院與公懲會中之陳述內容雖有不同,惟係因立於不同觀點所為陳述之故,且伊於公懲會並未證述抗彈性能要求不合格不能複驗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仍應依周宏基與公懲會間使用借貸關係定之,因周宏基原為公懲會委員,雖自公懲會退休,惟仍具有終身職之保障,但周宏基既於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死亡,依上開說明,應認周宏基與公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1年度再字第1號公懲判決預覽 ↗
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對公懲會之議決提起再審之訴者,依程序從新原則,由本院依修正施行後之程序審理,則當事人以公懲會議決有105年修正施行前公懲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各款情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2、97年6月24日(澎湖地檢收文日期為97年6月30日)原告以其已獲交保,當然停職事由消滅,而所涉違失行為經移送公懲會審議,公懲會以94年度清字第9464號議決停止審議程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下稱「公懲會97年4月15日函釋」)意旨,該原告經移送公懲會之案件,雖經公懲會停止審議,然因公懲會尚未作成終局議決,故仍為審議中案件,從而該當於公務員懲戒法第7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4、查被告甲○○於九十年及九十一年間均擔任公懲會所屬考績委員會之委員,此有公懲會函二件附卷可考。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經公懲會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議決分受撤職、休職一年至三年不等之懲戒處分,有公懲會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八二一號議決書可稽。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九九八號公懲判決預覽 ↗
⒉公懲法每一條規定,有哪一條不是法律?公懲法第二十六條所稱之「規定」,難道不包含法律規定?請委員諸公為聲請人解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⑵原告受懲戒處分部分,係另依公務員懲戒法所作成:就原告以「范蘭欽」名義撰擬文章乙節,另經被告移送公懲會審議;監察院復提出彈劾,並移送公懲會審議。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1年度再上字第1號公懲判決預覽 ↗
(二)案經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財政部移送公懲會審議,公懲會審議結果,認上訴人前揭所為,事證明確,其違反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生效)前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於監察院與公懲會中之陳述內容雖有不同,惟係因立於不同觀點所為陳述之故,且其於公懲會並未證述抗彈性能要求不合格不能複驗等語。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2年度聲再字第1號公懲裁定預覽 ↗
本院改制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違法在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之公懲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增加「係指該證據於原議決前已存在」事宜,與舉證證明原彈劾理由無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8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公懲會已作成休職1年懲戒,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財政部關稅總局所為之免職處分當然失其效力,而應以公懲會之休職處分為準。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1年度聲再字第1號公懲裁定預覽 ↗
本院改制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違法在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之公懲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增加「係指該證據於原議決前已存在」事宜,與舉證證明原彈劾理由無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三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3、至告訴人所稱前公懲會委員長葛義才於八十二年、八十三年間口頭同意球隊練球可以晚一點上班一節,業經司法院政風處查處認:前公懲會委員長葛義才並未同意告訴人等球員可延後上班,且公懲會於八十九年三月至五月間亦無組成桌球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97年6月24日(澎湖地檢收文日期為97年6月30日)上訴人以其已獲交保,當然停職事由消滅,而所涉違失行為經移送公懲會審議,公懲會以94年度清字第9464號議決停止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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