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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國小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主張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2項、第89條規定不得凌駕電子簽章法應取得收件者同意之法定要件云云,惟電子簽章法係為推動電子交易之普及運用,確保電子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訴訟文書送達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及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規定,在外國送達刑事訴訟文書及各機關致人民之公文,亦準用上述規定程序(司法院86年7月25日(86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國小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除受文者必須載明原告姓名外,餘皆未涉原告任何隱私,前開送達方式自與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無違;再電子簽章法係規範行政機關與個人間之相關電子交易作業,惟原告為受刑人,被告依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國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上開「通知」屬公文書之一種,自應依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與第13條之規定辦理,方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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