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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8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⑶反觀原告所有之吊車及貨車,均屬高度移動性之車輛,並非供特定公私場所,產生動力之固定機具,應不符合「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要件,且車輛所使用之柴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2.次按固定污染源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二、公私場所內供運輸車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檢核表目的為了解公私場所符合狀況,了解公私場所困難之處,並非為處分之依據,請據實填寫。」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汙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5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兩者法規規範內容並不相同,是以,原告將「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與「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混為一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5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經查,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申請文件中之「公私場所基本資料表」(見原證六),依其名稱所示應係指該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之公私場所之相關資料,尤其自第11項以下規定應填載工廠登記證相關資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六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誠實之公私場所設置之監測設施既與地方主管機關連線,其傳輸資料內容必與公私場所提報之監測紀錄月報表及執行品保、品管作業紀錄內容相同,觀諸上開作業規範第八點規定僅須公私場所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6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環保署公告第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定: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應申請條件為「同一公私場所設有下列燃燒設施之一者:二、屬同一排放口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1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左:一、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觀之,主管機關對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之審查,係審查固定污染源設備之「安裝」或「建造」,公私場所於取得設置許可證後,方得為固定污染源設備之安裝或建造。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公告事項: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如附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0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左:一、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5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2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左:一、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審原告訴稱:「本公司有關公私場所固定空氣污染源操作許可資料雖是八十六年二月三日郵寄申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審原告訴稱:「本公司有關公私場所固定空氣污染源操作許可資料雖是八十六年二月三日郵寄申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者,上開原告於八十七年五月二日填寫之公私場所固定空氣污源設置操作許可申請資料,有關公私場所基本資料表第三十欄位證明文件部分,業已詳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連絡人、代理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汙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九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⒈查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八八環署空字第一四九六四號公告之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之附件第三條公私場所符合各批次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條件表內所列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述各項內容皆由申請之公私場所提出,並非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可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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