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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8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係以「環保機關未依前揭『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作出確認而記載於稽查紀錄俾供事後檢驗,於缺乏客觀之證據下,僅憑未有隻字提及粒狀污染物產生且係認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復依「環保機關未依前揭『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作出確認而記載於稽查紀錄俾供事後檢驗,於缺乏客觀之證據下,僅憑未有隻字提及粒狀污染物產生且係認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3、第以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對之處以罰鍰者,同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6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由上可知,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須視情節重大與否決定得否命停工,必要時,尚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等較停工更嚴重之法律效果,故原告於停工期間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9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3、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對之處以罰鍰者,同條(第56條)第2項明文規定:「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環保機關未依前揭『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作出確認而記載於稽查紀錄俾供事後檢驗,於缺乏客觀之證據下,僅憑未有隻字提及粒狀污染物產生且係認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環保機關未依前揭『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作出確認而記載於稽查紀錄俾供事後檢驗,於缺乏客觀之證據下,僅憑未有隻字提及粒狀污染物產生且係認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規定之稽查紀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同理,由於公私場所依法設置之固定污染源,其違規排放不符合排放標準之空氣污染物,在時間上常會持續一段時間,在行為上亦常會包含有數個舉動,故公私場所基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0,顯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台南市政府即被告爰依同法第56條第1、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0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由於公私場所依法設置之固定污染源,其違規排放不符合排放標準之空氣污染物,在時間上常會持續一段時間,在行為上亦常會包含有數個舉動,故公私場所基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409號行政裁定預覽 ↗
項規定,上訴人另於97年10月20日以府環空字第0973665569號裁處書,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原裁處書漏載項次)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20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由於公私場所依法設置之固定污染源,其違規排放不符合排放標準之空氣污染物,在時間上常會持續一段時間,在行為上亦常會包含有數個舉動,故公私場所基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⒋查本件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按「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係以污染程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7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9年11月3日書記官孫蕙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第20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環保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違反條款:第20條第1項規定(排放污染物未符合排放標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或第2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移送意旨另認被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1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之規定,然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係處以罰鍰、命令停工停業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污染物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標準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生命、身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至於單純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1項:「公私場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56條及依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制定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下稱「執行準則」)之相關規定,其等條文內容分別為: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第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本件裁罰所應適用之法令應為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第56條第1項規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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