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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公證書及房屋租賃契約均經張○魁與張淑麗簽名等情,此有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及房屋租賃契約附於系爭公證卷宗可稽;上開租約復無公證法第70條規定不得公證之情形,公證人即無拒絕請求人請求作成公證書之事由,應認公證人已盡公證人之形式審查義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另公證事件係公證人於公證現場體驗請求人真意並依公證法規定完成之公證書,本件精神之調查非公證人之專業與權限,公證人於公證當時認沈新基之精神狀態與一般老人相同,未生任何疑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堪認公證人於公證時就請求公證之內容僅須依公證法之規定為形式上之審核,即為適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17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本件公證費用既經公證請求人間約定由抗告人甲○○負擔,公證人自應受拘束,抗告人甲○○既未繳納公證費,公證程序應尚未完成,自不生公證效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約進行公證,經公證人詹孟龍於公證現場確認兩造身份及詢問當事人之真意後,始完成系爭公證書,有公證人意見書內附公證書可稽,則公證人所為系爭公證書自形式上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6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關於公證人於公證時所應行使審查權限之範疇為何,公證法並無明文,然公證法第71條之立法理由載明:公證,本質上屬非訟事件,宜本諸非訟事件形式審查之精神,就請求公證之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本件係公證人就其所見聞之特定事實所為之公證書,公證法並未規定須當場製作,公證人於其事務所內作成公證書,並經請求人代理人張景焜簽名,並未違反公證法第84條第1項,是抗告意旨稱公證人陳幼麟辦理系爭九次公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公證法第17條固已明定;然關於公證人於公證時所應行使審查權限之範疇為何,公證法並無明文,我國公證實務多認為公證事件係屬非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堪認公證人於公證時就請求公證之內容僅須依公證法之規定為形式上之審核,即為適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8號異議人林澤文相對人朱瑋華公證人上列異議人認為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朱瑋華事務所公證人朱瑋華辦理之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再者,公證法第81條規定:公證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公證書之字號。公證之本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6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就「抗告人還款」等事宜請求辦理公證,屬正當合法,並無不能辦理公證之情形;至公證請求書上記載「還款協議」、「3」等五字,為公證人發現公證請求書上「請求公證之事項(法律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0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關於公證人於公證時所應行使審查權限之範疇為何,公證法並無明文,參諸公證法第71條立法理由:「公證,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公證制度之目的,重在發揮預防司法功能,減少訴訟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該公證書有公證書應記載事項記載之事,該公證書因漏未記載依公證法第80條第4款(應是公證法第81條第4款之誤繕)規定之違法不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但公證人不予理會,異議人僅能急迫中簽署完公證書後隨即離開,異議人係在受告知資訊不足的情況下,接受如此顯失公平之利率約定,是前揭公證之程序、製作之系爭公證書業已違反公證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2 號行政判決預覽 ↗
2.民間公證人責任保險條款,並未區分「全職民間公證人」(指辦理公證及認證事務之民間公證人)及「僅辦理認證業務民間公證人」之保險內容、風險及費率,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15條、第70條規定拒絕公證,惟公證人竟准予公證,本件遺囑之作成即違反公證法第70條、第71條規定,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94年度雲院民公濟字第125號之公證書並命公證人另為適當之處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有公證法第70條不得公證事項存在,即應予公證(司法院82廳民一字第13700號函民事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可資參照),堪認公證人於公證時就請求公證之內容僅須依公證法之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次依公證法第81條之規定:公證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公證書之字號。公證之本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公證遺囑見證人之見證,自不以在場見聞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作成公證遺囑書面之形式過程為已足,尤應見聞確認公證遺囑內容係出自遺囑人之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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