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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83號
115.07.29審查裁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持經民間公證人製作之公證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分配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遭其他繼承人之一以被繼承人並無遺囑能力等理由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無效等;惟系
113年憲裁字第12號
113.03.26
聲請人因違反公證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1年審裁字第974號
111.11.30審查裁定
提供之驗證文件中仍無法證明其係於經政府機關確認之公證人處親筆簽名,委任書文件仍難認合法。聲請人英屬維京島商Euromax Limited等三外國法人雖於111年11月28日具狀補陳
108年度憲二字第320號
110.12.17
為違反公證法事件,認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106年度證懲字第6號議決書及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107年度台證覆字第2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4條,及具有同樣違憲
108年度憲二字第54號
108.05.31
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其堂叔公生前曾以公證遺囑指定聲請人為繼承人之一,乃向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之訴,惟為向地方法院公證處查明有無公證遺囑,須先查出聲請人堂叔公之正確戶籍(除
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106.05.24大法官解釋
相同)祁家威於87年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被拒,未提起司法救濟;於89年間再度向該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遭拒,經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本院於90年5月以其聲請
會台字第10444號
101.07.06
公證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一二八○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判決,適用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秘台廳民
會台字第10304號
100.05.20
為違反公證法事件,認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九十九年度台證覆字第一號議決及九十六年度台證覆字第三號議決,所適用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及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秘
會台字第7608號
94.05.20
部分,聲請人僅泛謂該項規定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公證或監證者,不須再提印鑑證明,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云云,均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會台字第5904號
91.01.22
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
會台字第6525號
90.05.18
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公證結婚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家抗字第一五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
會台字第6091號
88.06.11
及大陸法人之法定代理人在台,其訴狀及委任狀應否經公證。(九)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聲再字第四七八號裁定。(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十一)刑法偽證罪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誣告
會台字第5617號
86.11.28
第二二六○號判決適用之(修正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簡稱規則),限制人民權利之裁罰性行政處分,違反憲法規定聲請解釋。經查上開規則關於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之裁罰性行政處分,其
釋字第402號
85.05.10大法官解釋
旨。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由財政部另訂之」,主管機關固得依此訂定法規命令,對該等從業人員之行為為必要之規範,惟保險法並未就上述人員
釋字第392號
84.12.22大法官解釋
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公證」,其性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但仍將之歸於司法予以推動,即其一例。所謂狹義之司法、即固有意義之司法,原僅限於民刑事裁判之國家作用
會台字第2616號
75.11.21
請求釋示當事人間設定抵押權公證事應在何法院辦理為宜案。
會台字第1844號
73.02.24
七十一年度判字第四八二號終局確定判決以前手出具「公證切結」之效力,及於後手之聲請人,有違憲違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釋字第182號
72.08.26大法官解釋
其情形較裁定程序為重,依「舉輕明重」之法理,參考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規定,並兼顧抵押人之利益,則抵押人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為停止強制
會台字第1471號
69.08.15
為行政法院得否否認法院支付命令及公證之效力等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1423號
69.02.22
請解釋公證契約疑義由。
會台字第1379號
68.10.26
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略以於五十年間經法院公證與新竹市公所訂立合約,由該所提供公園用地,設立兒童樂園,手續上是否合法,請予解答等情。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1344號
68.08.02
件聲請人以其與夫周徐棟已於民國四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公證分析登記其名義所有之特有財產,於六十二年八月四日乃夫周徐棟死亡後,台灣省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竟依財政部66.10.14(66)台財
會台字第1273號
67.09.01
關於美國貿易物品檢驗報告公證書之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1126號
65.09.24
為請解釋結婚公證手續疑義由。
會台字第1019號
64.03.21
請就新竹地院之公證遺囑書,是否合法有效作統一解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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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