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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1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號函送更正後之再議處分書(下稱更正後之再議處分書)予臺中地檢署、聲請人及被告,聲請人於同年月30日收受前開更正後之再議處分書,聲請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於同年8月20日具狀向本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7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於同年4月29日以檢紀智114上聲議12字第11490000852號函送更正後之再議處分書(下稱更正後之再議處分書)予臺中地檢署、抗告人及被告,抗告人於同年月30日收受前開更正後之再議處分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同年月27日起,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且不因聲請人有無或何時實際至宋屋派出所領取駁回再議處分書正本而有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⑵另針對本件聲請人蔡淑婷聲請意旨雖主張:被告打被害人巴掌行為應涉有公然侮辱罪嫌部分,本案不起訴處分書、本案駁回再議處分書卻均未予以認定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1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谷帝王之家大廈管理員以為送達等節,有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13頁),揆諸前揭規定,上開駁回再議處分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駁回再議處分書、花蓮高分檢送達證書、聲請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花蓮高分檢卷第13至22、26頁、警045A卷第21、277頁),揆諸前揭規定,該駁回再議處分書已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之理由分別如附件一、二所載(詳如附件一、二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判字第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之認定,當屬可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駁回再議處分書對此已敘明本案並無事證足認被告涉嫌詐欺已如前述,系爭借款之清償僅屬民事責任,聲請人得循民事途徑處理等語(見駁回再議處分書理由欄二、倒數第3至5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判字第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列相同之「臺南市○○街192巷70號」住址,以掛號郵寄,因於該送達處所不獲會晤聲請人,亦無得收受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遂均依法將本件駁回再議處分書於100年11月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1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至聲請意旨雖謂:駁回再議處分書係於107年8月15日送達聲請人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自字第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有本案不起訴處分書及本案駁回再議處分書附卷可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駁回再議處分書於民國114年9月3日送達聲請人收受等情,此有駁回再議處分書之送達證書回證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9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判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認不起訴處分書與駁回再議處分書之認事用法均有不當,爰聲請交付審判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判字第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察官之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處分書秉此等理由而為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該等理由亦為讜論,核無不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判字第9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上開駁回再議處分書業於100年10月4日送達於刑事再議聲請狀所載送達代收地址「臺中市○區○○○街14號」,並由送達代收人即陳浩華律師代為收受,有該刑事再議聲請狀、駁回再議處分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本院調取並核閱偵卷所附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後,認不起訴處分書與駁回再議處分書之各項論點均有依據,未見有與卷證資料相違,或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均於理由內論列說明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涉犯聲請人指訴之罪嫌,本院經核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之認定均屬允當,並無違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判字第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原再議處分書未再使原檢察官調查,應有違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本院調取並核閱偵卷所附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後,認不起訴處分書與駁回再議處分書之各項論點均有依據,未見有與卷證資料相違,或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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