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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雖前案為非訟事件,然而原告所提之系爭分管協議,已在前案中調查、辯論、審酌,而經前案裁定駁回原告在前案請求變更為如系爭分管協議之聲請確定,乃原告以相同之系爭分管協議再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者,就系爭分管協議之內容觀之,系爭分管協議約定屋頂平台由相對人李松標管理使用及加蓋使用,一樓後方之空地由相對人謝鳳珠管理使用等情,有聲請人所提系爭分管協議影本可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查該81年之臨時會議並無決議取代62年分管協議之意,亦無關於分管協議效力之決議,故該81年之臨時決議並無法取代62年之分管協議,該分管協議自約定時起至今仍有拘束祭祀公業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441頁),則於B分管協議成立時,A分管協議即已失其效力,且不因B分管協議嗣後消滅而復效。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字第2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系爭分管協議書,並非兩造就共有之土地為分管之協議,而實係就共有之土地使用權利為分管之協議,故名為「土地使用權分管協議書」而非「土地分管協議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該分管協議書作成以前,本件共有人間就上訴人在系爭土地上搭蓋系爭地上物,是否曾有默示之分管協議?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㈠系爭分管協議僅填有年月並無日期,且未有身分證明文件,否認系爭分管協議之真正。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貳、實體方面:一、上訴人主張:伊於105年11月16日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分管協議,就系爭土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將系爭土地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系爭分管協議第3條後段約定如系爭土地對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小字第1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貳、實體方面:一、原告主張:(一)緣兩造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8年8月24日召開第一屆第二次所有權人會議,並訂立分管協議書乙紙(下稱系爭分管協議書),依系爭分管協議書約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又系爭社區提出「漢皇馥麗公寓大廈住宅專區及商場專區分管協議」(下稱系爭分管協議),系爭分管協議之第2條第5項記載「全社區共用部分由住宅專區及商場專區兩管理委員會共同協議同意後委由住宅專區管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基礎予以討論,原告提出之系爭分管協議書及相關圖說,乃事後所附加,此觀諸系爭分管協議書及同意表僅有三德力公司及其負責人蔡進財用印之騎縫章自明,足徵系爭分管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間自無系爭分管協議書存在,是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有系爭分管協議書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原審審理結果認定系爭分管協議固對被上訴人亦有效力,然上訴人非系爭分管協議之當事人,且系爭分管協議亦未同意上訴人得以使用系爭分管協議範圍,故上訴人於系爭土地上興建系爭建物仍屬無權占用系爭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並於100年7月18日就上開房屋共同簽立分管協議書,有分管協議書一件可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相對人於翌(21)日簽訂系爭分管協議,倉促間簽訂系爭分管協議引發更多爭議,且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僅4人,簽訂系爭分管協議前未通知聲請人;又據悉相對人會簽署系爭分管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次查,原告繼受系爭分管協議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堪認原告應受系爭分管協議約定之拘束甚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六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自訴意旨認被告己○○涉有右揭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嫌,無非係以:渠等均未曾見過該「分管協議約定書」、未曾訂定如該「分管協議約定書」之內容,亦未曾授權被告於該「分管協議約定書」上用印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7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被上訴人之前手駱小玲簽署分管協議,被上訴人受到該分管協議之拘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舊分管協議),其後各共有人間仍繼續維持該分管協議。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舊分管協議),其後各共有人間仍繼續維持該分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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