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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⑵就本質而言,分配請求權與遺產之關係,法務部(85)法律決字第15978號函已闡釋甚明,其已明示「分配請求權範圍」與「遺產範圍」分屬二事,在計算「分配請求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案主張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該案經上訴人於92年2月24日核算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准予認列數額46,375,029元(即第一次核定係92年2月24日重核復查決定追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7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前所核算認列之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61,050,224元,據以認定本件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61,768,098元,故上開應自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減除重複扣除之金額717,874元,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據上所述,相對人對沈美鳳之分配請求權仍具有一身專屬性,抗告人不得代位相對人行使分配請求權,亦不得請求就相對人對第三人沈美鳳之分配請求權為強制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0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因未於核准生存配偶(即被上訴人乙○○)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日起2年內,將相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3,657,153元之財產交付移轉予生存配偶,上訴人乃追減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因未於核准生存配偶(即原告甲○○)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日起2年內,將相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3,657,153元之財產交付移轉予生存配偶,被告機關乃追減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315,160,054元,被告乃就該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與本件原核定遺產債權-分配請求權46,375,029元之差額,另案核增遺產總額-分配請求權之債權268,785,02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國稅局發函准許被繼承人謝進之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00000000元,該函並送達全體繼承人,故若原告真有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意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不服,申請復查,經被上訴人以99年12月21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0990261411號復查決定:「追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部分不服,申經被告重審復查決定(下稱原處分)追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2,232,570元,變更核定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87,677,156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分配請求權之餘地等語資為抗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舊法觀之,應區別「分配請求權」與「分配義務」。「分配請求權」不得繼承,但「分配義務」仍為繼承之標的。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提字第1號行政裁定預覽 ↗
(理由)後死亡配偶之差額分配請求權,於其遺產稅之申報並未經列報,且該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否核課,繫於先死亡配偶遺產稅申報關於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是否列計遺產總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曾魏淑之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有無暨其價值額,繫於曾金福遺產稅中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是否列計遺產總額暨其價值多少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後林建勳又向其他投資人取得中壢倉庫百分之五之盈餘分配請求權,是其就中壢倉庫之盈餘分配請求權為百分之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後死亡配偶之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有無暨其價值額,繫於先死亡配偶遺產稅中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是否列計遺產總額暨其價值多少而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055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採加權平均法計算重複部分,重複部分將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多寡變動,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高時,重複計算部分隨之提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低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26元,其餘復查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家上更㈠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上訴人徒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財產權,而推論謂死亡一方配偶之繼承人亦得繼承死亡一方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顯有誤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因未於核准生存配偶(即原告林李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日起2年內,將相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3,657,153元之財產交付移轉予生存配偶,被告乃追減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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