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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監簡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將造成判處無期徒刑者仍有假釋之機會,受較輕之有期徒刑宣告者,反而不得假釋,顯有以下幾點疑義:⒈何謂刑罰教化功能對其已無效益:到底何謂刑罰教化功能對其已無效益,是否有所評估或是實證基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監簡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將造成判處無期徒刑者仍有假釋之機會,受較輕之有期徒刑宣告者,反而不得假釋,顯有以下幾點疑義:⒈何謂刑罰教化功能對其已無效益:到底何謂刑罰教化功能對其已無效益,是否有所評估或是實證基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8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提醒自我與謹守法規範之作用,尚足以達本案刑罰教化、嚇阻之目的,爰併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6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復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被害人亦全數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應已達刑罰教化之目的,堪認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亦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交上訴字第2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若實際入監服刑,不僅將使上訴人喪失工作能力,亦將對其家庭生計及家屬生活造成重大影響,此等連帶損害,顯非刑罰教化本旨所欲達。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三五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緩刑三年確定;又於八十六年間因毀損案件,經本院判處罰金五千元確定,於八十七年五月四日繳納罰金執行完畢,其猶不知悔改復違犯本罪惡性匪淺,若就被告本次犯行復為緩刑之宣告,恐難收刑罰教化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時貪念而罹刑章,且事後已知坦認犯行,惟其尚未補償其行為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且其連續四次侵入他人住宅行竊,嚴重妨害他人住宅安寧,危害匪淺,是以,若僅科處被告有刑徒刑六月,恐難收刑罰教化之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6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明知不得任意竊取他人物品,竟仍為圖一己私欲而竊取他人物品,行為自有不當,本應嚴懲,以收刑罰教化之效,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竊得之物已由被害人尋回,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4.監獄之功能並非僅有隔離無害化之功能:刑罰之功能兼有教化等相關考量,今斷然認定受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内再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之受刑人,刑罰教化功能對其已無效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本院經幾番斟酌,被告本案涉犯數次竊盜所代表之惡性,已超過一般國民期待法院給予被告寬典令被告改過之合理限度,若不處以適當之刑罰,無以達刑罰教化社會、感化犯罪行為人之地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本院經幾番斟酌,被告本案涉犯數次竊盜所代表之惡性,已超過一般國民期待法院給予被告寬典令被告改過之合理限度,若不處以適當之刑罰,無以達刑罰教化社會、感化犯罪行為人之地步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抗字第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本案待檢察官就上開未為更定應執行刑之罪為聲請時,定執行刑之法院亦得依職權加以酌量抗告人之請求與理由,從而,審查刑罰教化之目的,妥適合法地激勵受刑人改過向上,併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9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兼衡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侵害財產法益之歸屬主體各異,無明顯之法益侵害加重效應;併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反映之人格素行、反社會性及犯罪傾向;復斟酌刑罰嚇阻犯罪之一般預防功能、刑罰教化與痛苦之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3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明知不得任意竊取他人物品,竟仍為圖一己私欲而竊取他人物品,行為自有不當,本應嚴懲,以收刑罰教化之效,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竊得之物已由被害人尋回,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6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明知不得任意竊取他人物品,竟仍為圖一己私欲而竊取他人物品,行為自有不當,本應嚴懲,以收刑罰教化之效,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竊得之物已由被害人尋回,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7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並因偽造文書案件執行完畢,明知不得任意竊取他人物品,以免觸犯法律,竟仍為圖一己私欲而竊取他人物品,行為自有不當,本應嚴懲,以收刑罰教化之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九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附件)二、爰審酌被告僅因己之大貨車照後鏡為不明人士打破,即欲竊取他人之洋香瓜一箱以為補償,不僅欠缺法治觀念,心態亦為可議,本有嚴懲之必要,以收刑罰教化之效。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9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外,揆諸原判決理由載明「爰審酌被告雖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卻仍未能戒斷施用毒品惡習,屢犯施用毒品之罪,顯見其戒治意志不堅,缺乏戒絕毒癮之動機,本應從重量刑以收刑罰教化之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0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明知不得任意竊取他人物品,竟仍為圖一己私欲而竊取他人物品,行為自有不當,本應嚴懲,以收刑罰教化之效,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竊得之物多數已由被害人尋回,未造成被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交簡字第1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雖對被告求處有期徒刑3月,然本院如前所審酌,認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即足以收刑罰教化之功,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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