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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一七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一七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基於概括犯意,連續以踰越具有防盜安全功能之門扇,進入他人住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他人財物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公訴人認上開犯行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罪,容有誤會,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及被告雖係因年輕識淺、一時貪念而罹刑章,且事後已知坦認犯行,惟其尚未補償其行為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且其連續四次侵入他人住宅行竊,嚴重妨害他人住宅安寧,危害匪淺,是以,若僅科處被告有刑徒刑六月,恐難收刑罰教化之效,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一七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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