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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軍上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13王前文現役軍人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偽造之「李子華」印鑑章壹個、左列偽造之支票壹張均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現役軍人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論處。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除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外,行為人更須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始克相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4犯罪事實欄二㈠之附表二編號4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揆之上開說明,蔡永常等3人是否成立前揭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仍有疑義。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將郵購人所委託其代購匯票之現金私自花用,其是否成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端視其有無施用詐術,致柯淑燕等郵購人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委由上訴人代購匯票而定。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等罪,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被告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3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被告丙○○為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甲○○雖非公務員,然與身為公務員之被告丙○○就該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上訴人即被告許智信(下稱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與被告乙○○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被告甲○○及乙○○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7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人即被告林家銘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經原審認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0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未詳加說明判斷,遽論其四人以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並論另上訴人乙○○以與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難謂適法。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是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人向屏東縣政府,詐取二萬七千二百元之救濟金,僅為單一之行為,原判決竟論處上訴人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2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被告所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乃以一行為觸犯上述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並為相關從刑之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應認上訴人對原判決關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名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二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確定判決認被告觸犯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固於法有違;惟就適用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部分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本件被告犯貪污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共5罪,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上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5罪,併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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