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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五五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不服前開處分,以參加高速鐵路臺中車站地區區段徵收之地主只分回抵價地百分之四十,而產業專用區(一)、(二)等不列入區段徵收範圍,於區段徵收完成後,即可享有土地增值及交通便捷之利,對參加區段徵收地主不公平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1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職是,區段徵收範圍之勘選及區段徵收開發範圍之核定,既在區段徵收之公告及通知前即已完成,並土地所有權人得經由區段徵收之公告及通知而得以知悉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倘若不服,自得依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34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467次會議決議,「於區段徵收計畫書附具土地權利關係人參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以作為評估區段徵收之可行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及舉行區段徵收說明會等作業,再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圖及區段徵收說明會紀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系爭區段徵收案經改制前臺南縣政府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考量各項因素之結果,抵價地比例預計40%時,區段徵收之財務計畫始達到自償平衡,經其94年度區段徵收委員會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知實施區段徵收後地區之土地利用價值應為提高,申言之,區段徵收後之地價應比區段徵收前地價來得高始為合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號函檢附被告98年3月4日南市地劃字第09814504330號函附件臺南市98年第1次市○○○○區段徵收委員會(下稱區段徵收委員會)會議紀錄、臺南市○○○○○○○區段徵收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3月4日南市地劃字第09814504330號函附件臺南市98年第1次市地重劃暨區段徵收委員會(下稱區段徵收委員會)會議紀錄、臺南市南臺南站副都心區段徵收(第1期)財務計畫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准予區段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開發後之水文問題既為本件區段徵收案最主要之考量,則排水計畫是否可行,攸關區段徵收之範圍及必要性,應屬區段徵收前應先予審查之事項,否則即便完成區段徵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六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據以辦理區段徵收、施工及完成地籍登記,確定有十三筆土地位於新竹縣治遷建第一期區段範圍內,因層報被告核准補辦區段徵收,並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公告補辦縣治遷建第一期區段徵收範圍內竹北斗崙段中斗崙小段三七二之三七地號等十三筆土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舉行區段徵收說明會等作業,再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圖及區段徵收說明會紀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非被區段徵收」,但又享受區段徵收之利益,該公有土地與區段徵收之關係實令人費解。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乃為系爭區段徵收案之需用土地人,併為辦理系爭區段徵收之當地主管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1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被上訴人在區段徵收作業後,再行重新評定各單位地價,於法不合,亦與區段徵收之目的有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⑷又區段徵收計畫報核前,如為先行區段徵收情形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2項至第4項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需用土地人應先報請被告核定區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頁),雖謂系爭土地在第二期之開發區段徵收範圍內,惟如前所述,原告於99年8月5日前查詢時,尚無法確知是否在區段徵收範圍內;又縱認當時已可知係在第二期開發之區段徵收範圍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六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據以辦理區段徵收、施工及完成地籍登記,確定有十三筆土地位於新竹縣治遷建第一期區段範圍內,因層報被告核准補辦區段徵收,並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公告補辦縣治遷建第一期區段徵收範圍內竹北斗崙段中斗崙小段三七二之三七地號等十三筆土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違法分區區段徵收將不可避免造成原告之損害,就此,本院前案判決書所列之附表清楚顯示合併區段徵收與分區區段徵收之差異,違法分區區段徵收將無可避免的侵害原告權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F.又區段徵收計畫報核前,如為先行區段徵收情形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2項至第4項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需用土地人應先報請被告核定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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