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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148 則
函釋命中
交通部令:修正「高速鐵路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土地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租金率計收基準」,自即日生效
交通部發文 115.07.31
修正「高速鐵路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土地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租金率計收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有關貴府函詢「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 計畫(第一階段)」區段徵收範圍新設污水下水道是否適 用下水道法相關規定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 113.07.10
徵收(含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公告之註記日期,及徵收登記之原因發生日期應為徵收公告日(即公告發文日)
發文 111.06.22
有關台端陳情「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配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實施區段徵收之領回抵價地是否適用新市鎮開發條例免徵遺產稅與贈與稅1案
發文 107.08.20
關於貴局函詢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計畫「機廠」用地採保留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者,得否適用新市鎮開發條例暨同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乙案
發文 105.06.07
公有土地於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計畫核定公告前,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用者,仍得辦理撥用
發文 102.09.25
有關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屬信託財產者,其抵價地申領及登記事宜
發文 102.04.02
有關詢問「擬訂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案」內尚未發布細部計畫或已發布細部計畫尚未辦理區段徵收之地區之土地使用管制疑義
發文 101.07.03
有關「區段徵收地區」及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工業區」是否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規劃整體防火間隔」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 99.07.12
關於函請釋復貴府「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竹東鎮)」區段徵收案,是否屬新市鎮開發條例第31條所認定之新市鎮而得適用該條例乙案
發文 99.04.29
區段徵收範圍內公有土地辦理撥用,免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發文 98.05.13
辦理土地徵收(含區段徵收)前,應先進行勘查,如有發現廢棄物,應即通報環保單位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發文 98.01.13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部分設定地上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因故無法提出同意塗銷他項權利之證明文件或不能協議時之處理方式
發文 97.05.13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抵稅地,倘現況已作道路等公共設施使用,仍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規定辦理無償撥用
發文 97.01.04
鄉(鎮、市)有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規定,選擇以「作價」方式撥供該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時,與土地法第25條無涉
發文 96.12.19
有關貴市77年追加預算鼓山凹子底2-13、3-9、3-12、4-36A號道路,免徵區段徵收前鼓山區龍華段4小段72、74~77地號等5筆原農業區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之工程受益費案
發文 96.10.25
關於已編列預算決定辦理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得否認屬「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已有處分或利用等計畫用途」之土地不予列入交換乙案
發文 95.02.09
本部前函頒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及「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可行性評估補充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 94.08.24
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贈予配偶又回贈本人後再售與配偶可減徵
發文 93.11.23
區段徵收於辦竣地籍整理後,公有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登載事宜
發文 9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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