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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見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購履約爭議調解因兩造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亦無原告所謂「被告認諾願給付短黜之契約價金」之情事(參見原告起訴狀第2頁倒數第3行),該筆調解費用20000元即應由繳費之原告負擔(參見該收費辦法第15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即非可採。依上揭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時即應依規定繳費,否則即屬違反行政作為義務,且行經數收費站時,亦不能以各收費站間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即非可採。依上揭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時即應依規定繳費,否則即屬違反行政作為義務,且行經數收費站時,亦不能以各收費站間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即非可採。依上揭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時即應依規定繳費,否則即屬違反行政作為義務,且行經數收費站時,亦不能以各收費站間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即非可採。依上揭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時即應依規定繳費,否則即屬違反行政作為義務,且行經數收費站時,亦不能以各收費站間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即非可採。依上揭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時即應依規定繳費,否則即屬違反行政作為義務,且行經數收費站時,亦不能以各收費站間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即非可採。依上揭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時即應依規定繳費,否則即屬違反行政作為義務,且行經數收費站時,亦不能以各收費站間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即非可採。依上揭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時即應依規定繳費,否則即屬違反行政作為義務,且行經數收費站時,亦不能以各收費站間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即非可採。依上揭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時即應依規定繳費,否則即屬違反行政作為義務,且行經數收費站時,亦不能以各收費站間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即非可採。依上揭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時即應依規定繳費,否則即屬違反行政作為義務,且行經數收費站時,亦不能以各收費站間之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建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非因被告未支付系爭爭議部分所生之損害,而該項採購履約爭議調解因兩造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亦未見被告有何認諾之情事,該筆調解費用2萬元即應由繳費之原告負擔(參見該收費辦法第15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建簡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未支付系爭爭議部分工程款所生之損害,而該項採購履約爭議調解因兩造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亦未見被上訴人有何認諾之情事,該筆調解費用2萬元即應由繳費之上訴人負擔(參見該收費辦法第15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原告繳納通行費之義務並非於通知其補繳時才發生,而係於原告使用高速公路後即產生,因此原告如欲避免繳納「作業處理費」,本無待通知即可繳納,且依上開按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並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參諸前揭釋字第275號解釋文,異議人違反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推定異議人為有過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並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參諸前揭釋字第275號解釋文,異議人違反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推定異議人為有過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並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參諸前揭釋字第275號解釋文,異議人違反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推定異議人為有過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並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參諸前揭釋字第275號解釋文,異議人違反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推定異議人為有過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交通部於93年7月21日,依公路法第24條第2項之授權,訂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該辦法第15條第1、2項(即現行辦法第14條第1、2項)規定:「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據新收費辦法第15條規定;新法自發布日施行,即自92年5月7日開始施行,且新法亦無溯及既往之特別規定,是新收費辦法自難適用於本件整治費之事實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查本件上訴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駕駛系爭車輛通行於計程收費之高速公路,因上訴人未補繳該3日之通行費,營運單位即遠通電收乃依通行費徵收辦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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