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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36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境,且原告所提訴訟狀,亦已坦承係原告僱用之駕駛所為,其相互間係屬僱傭關係,原告實無法規避監督管理之責,且亦應負連帶責任,是以,其違規之事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管理辦法第17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兩造之爭點厥為:被告以原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明確,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及行政罰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2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業者貯存廢棄物或提供場所收集其他清除業者之廢棄物,再行轉運至最終處理機構之情形,均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7條之規定,而不涉及違反廢棄物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0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嚴重污染環境,且原告所提上訴狀,亦已坦承係該公司僱用之駕駛所為,其相互間係屬僱傭關係,原告實無法規避監督管理之責,且亦應負連帶責任,是以,本件違規事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管理辦法第17條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1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清除業者,於自用場所除貯存自己運回之廢棄物外,尚提供場所給其他業者貯存廢棄物或提供場所收集其他清除業者之廢棄物,再行轉運至最終處理機構之情形,均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辦法第17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5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尚提供場所給其他業者貯存廢棄物或提供場所收集其他清除業者之廢棄物,再行轉運至最終處理機構之情形,均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7條之規定,而不涉及違反廢棄物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非屬蒸餾製程所產生之產品【蒸餾後產品應為液狀】)應送至上訴人觀音廠焚化或委託合格代清理業清理,上訴人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且從事未經許可事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許可管理辦法第17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尚提供場所給其他業者貯存廢棄物或提供場所收集其他清除業者之廢棄物,再行轉運至最終處理機構之情形,均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7條之規定,而不涉及違反廢棄物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年12月13日及16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下稱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查獲原告於廠區內低窪土地堆置、回填廢棄物,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及第4款規定,乃於100年2月1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審認原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許可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規定,以99年12月21日桃環廢字第0990082800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349號行政裁定預覽 ↗
而前述處分中經命限期改善者有二:1、上訴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廠房後方非法堆置、掩埋及處理廢油、廢油墨(漆渣)、廢污泥等大量事業廢棄物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17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雖於同年10月15日提出書面意見,惟經被上訴人審酌事實證據及陳述意見後,仍認上訴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53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二項次17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3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尚提供場所給其他業者貯存廢棄物或提供場所收集其他清除業者之廢棄物,再行轉運至最終處理機構之情形,均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7條之規定,而不涉及違反廢棄物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2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被告就自台1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3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廢棄物清理機構許可辦法第17條規定處罰部分(編號00-000-000000處分書):(一)、按「前條第1項規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前揭許可管理辦法即負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辦理清除、處理業務,而不得委託他人代為清除、處理;倘依許可管理辦法領得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行為時許可管理辦法第1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內繳回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處分,並無違誤: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查認原告載運廢棄物非法排放污水,嚴重污染環境,1年內被查獲告發處分2次,違規情節重大,被告乃以原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管理辦法第17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6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原處分係將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誤載為「第1項」,且未記明原告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具體情事,於累積數日後,以同一處分書對原告按日連續處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請了解個案事實依法處理並輔導改正等語,非原告所述無相關規定,是原告未於7日內將有害事業廢棄物遞送聯單第四聯送所在地主管機關以供查核之情事,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7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7 00-000-000000 100年8月7日 違規張貼售屋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竹市環衛處字第 下午17時35分 廣告(清大三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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