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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局以系爭土地未領有登記證卻從事廢輪胎回收且現場未依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貯存,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裁處原處分,於法並無不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00號行政裁定預覽 ↗
4衖6號從事資源回收作業,勘查時發現於場內有收受堆置廢監視器、廢熱水器、廢洗衣機等廢電子電器物品,惟勘查時發現未予以分類貯存並以中文明顯標示廢棄物種類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巡簡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申言之,A-2區之再生料,根本不可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3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2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衖6號從事資源回收作業,勘查時發現於場內有收受堆置廢監視器、廢熱水器、廢洗衣機等廢電子電器物品,惟勘查時發現未予以分類貯存並以中文明顯標示廢棄物種類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經原處分機關經審酌原告之陳述意見書,核無免責之正當理由,且原告已2次違反同一規定經原處分機關告發裁處在案(屏環查字廢處字第108095、109063號),本案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第1、2次處分所載上訴人之違規事實,被上訴人稽查時均發現上訴人有回收品堆置高度超過圍籬高度,且廢棄物掉落、溢散地面之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經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量簡圖及相片所示),並經負責人吳東閔詳細閱覽稽查紀錄確認無誤後簽名並拍照存證,本案堆置貯存場所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且未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登記,認定未改善完成,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至系爭場址現場稽核,發現場內堆置大量混合回收物,且廢棄物散落地面,地面未保持清潔致積水及散發惡臭之情事,與廢容器處理標準第3條第1款、第3款規定有違,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5款規定,被告人員稽查當日於工作記錄表紀錄,悉經業者簽名確認違規事實內容及拍照存証,原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迴轉爐等熔煉熱處理改變其物理特性,達純化、精練製程之業務,依上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竟未辦理登記,而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迴轉爐等熔煉熱處理改變其物理特性,達純化、精練製程之業務,依上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竟未辦理登記,而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2款規定裁處,但違章事實不同,本件上訴人係以被上訴人在系爭土地上堆置大量廢輪胎,其貯存方式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對被上訴人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坩鍋爐、迴轉爐等熔煉熱處理改變其物理特性,達純化、精練製程之業務,依上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竟未辦理登記,而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7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以原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於法定罰鍰額度內從輕裁處其6萬元罰鍰,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被告則以:原處分機關前於108年5月13日查獲原告貯存場所回收品堆置高度達6公尺超過圍籬高度,且廢棄物掉落、溢散至隔鄰土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即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上訴人主張林兆昌將所有之115、115-2地號土地及代表簡維倫等2人將115-4地號土地出租予陳俊彬供其違法放置廢棄物,陳俊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林兆昌等3人違反廢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查獲現場堆置及拆解廢電子電器及廢照明光源(廢電風扇及直管型日光燈管),從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務;惟上訴人並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暨取得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而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未於前揭期限前完成登記者,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於現場堆置及拆解廢電子電器及廢照明光源(廢電風扇及直管型日光燈管),從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務,惟原告並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暨取得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而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若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即未依各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乃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予以行政處罰;倘有因而致人於死、致重傷或致危害人體健康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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