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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胎,且應採行可抑制粉塵逸散之方式,將營建工地內上層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輸送至地面或地下樓層,為首揭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2條所明定。本件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系爭車輛屬95年9月30日前出廠,且未符合上開除外規定,卻進入上開空氣品質維護區,認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及被告110年12月29日府授環空壹字第1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0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委託檢測機構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瑩諮公司)高雄檢驗室進行檢驗分析,結果含硫量為848ppmw,超過車用汽柴油成分標準所定限值(50ppmw),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案經被告以94年12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原告於系爭工地設置之上開設施,既已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原告即無故意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等禁止規定之行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停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經查相對人認聲請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以府環空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以下簡稱原處分)裁處相對人罰鍰新臺幣15萬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虎簡字第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罪事實一、林義信為址設雲林縣○○鎮○○里○○000號之5之「義信農產行」實際負責人,其明知該行係從事豆皮生產作業,並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經雲林縣政府於同年1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⒈原告係因於104年4月28日9時15分至104年4月28日12時30分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經被告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後段以原處分裁處罰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系爭車輛屬95年9月30日前出廠,且未符合上開除外規定,卻進入上開空氣品質維護區,認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及被上訴人110年12月29日府授環空壹字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停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經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分別依同法第35條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102年12月11日,均以府環業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裁處書字號分別為00-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時30分派員會同檢測機構琨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至原告上開作業場所周界進行採氣作業,經現場採氣檢測結果臭氧濃度值為19,超過排放標準1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規定,被告機關於95年1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法規裝設密閉排氣系統等污染防制設備,且未有效收集廢氣致洩漏至大氣,故雲林縣環保局據此檢測結果核認原告廠區廢水收集系統之廢水液面與大氣接觸,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94年9月1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12點)。被告乃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及第11條等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以101年3月28日高市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78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委託檢測機構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瑩諮公司)高雄檢驗室進行檢驗分析,結果含硫量為848ppmw,超過車用汽柴油成分標準所定限值(50ppmw),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案經被上訴人以94年1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2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屆期原告並未接受檢測,亦未申請展延或就近在其他縣市代驗,被告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8條暨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4條第3款規定,以94年1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4、又本件被告僅係認定原告於110年5月12日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違章行為事實,至於原告自108年4月16日起至本件稽查前止之其餘時間,縱認被告曾對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年月19日採樣查驗,於同年月21日作成檢測報告認仍未完成改善,合於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5條第2項繼續按日連續處罰規定;觀之原告自96年7月30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規定,至96年12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54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款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年8月15日環署空字第0910056279D號公告第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被上訴人遂依同法第60條第1項後段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之規定,以99年1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原告99年12月22日違章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被告依同法第56條及系爭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之規定,且因原告該廠發生日(含)前1年內違反相同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環保署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資料顯示原告於96年度僅申報P002之檢測結果,尚缺P001之檢測結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㈡原告於97年6月1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5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定型機及E004定型機之廢氣收集方式未依操作許可證規定連接至防制設備A001洗滌塔處理,逕行逸散排放,核屬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被告乃於95年9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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