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7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無法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抑或雖已設置有效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惟未全程(自作業時起至不再散發異味時止)維持該設備之正常運作,始導致空氣污染物逸散廠外,均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被告前於102年9月3日發現原告在高雄港區第53號碼頭從事卸煤作業時,未設置或採行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致現場逸散揚塵,造成空氣污染之情事,乃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雖於同年7月17日提出書面意見,惟經被告審酌調查事實證據及陳述意見後,仍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之事實明確,乃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3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河川環境改善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經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於民國(下同)93年9月16日14時派員前往稽查,發現其施工時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範項目做好有效污染防制設施,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2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被告以原告(M01)、(M02)製造程序未依規定採用圍封式集氣系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暨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第9條規定,依同法第56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時41分行經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大門時,為被告機關人員利用設置於該處之車牌辨識系統,發現系爭車輛載運土方車斗未覆蓋防塵網,缺失記點數10點,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原告所增設排放管道,並未經申請設置許可,即進行測試操作,核屬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之問題。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足認本件原告之工廠於被告進行稽查時,確實有未依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未能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粒狀污染物)之情事,核屬違反前揭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受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乃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及第11條等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以101年3月28日高市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9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月20日以花環空字第09502013090號函、花環空字第09502015410號函請原告於同年10月30日前完成設置,惟屆期原告並未配合辦理,被告核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6.是故,被告以原告之廠房排放管道有排放空氣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之狀況,認定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未正常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上缺失共計記點24點,前經被告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9條及第12條規定情事,應屬至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原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下稱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規定,被告遂依行政程序法第42條規定,於108年6月11日以高市環局空字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均無足採,則被告以原告於製程正常操作中,未開啟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而依同法第第56條第l、2項裁處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再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項空白授權行政機關對於固定污染源及其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作成管理辦法,始有油氣回收管理辦法之行政命令,然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890號行政裁定預覽 ↗
被上訴人於94年12月5日重行開立本件處分書,仍認上訴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104年度簡字第123號環境教育法事件之裁判,其前提在於被告認定通洲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而以民國104年6月3日中市環空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684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租用地因施工車輛行駛,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6條及第31條第1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9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水洗設備拆除,僅剩餘洗(噴)砂作業之袋式集塵器等設備,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顯與核發之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即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8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60 件
- 函釋
- 76,209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