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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乃於同年9月7日依法舉發,並給予原告陳述意見機會,原告雖提出意見陳述,惟經被告審查後,仍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裁處新台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4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被告依上開訴願決定意旨重為處分,以原告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7條規定,以97年1月16日裁處書處以罰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兩造爭執之點,厥為:被告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76條規定,依同法第57條後段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00,000元,是否適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之判斷。綜上,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被告依法裁處如處分,並無不當等語,資為抗辯。被告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本件原告於108年4月17日被告第一次稽查後,既經被告認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以A處分裁罰原告10萬元,並要求原告改善,原告第一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416號行政裁定預覽 ↗
第2項規定行為,則事證明確,且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主張,並無可採,已如上述;故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6條規定裁處最低度之罰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63條規定處罰結果,僅得科處罰鍰,並命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除此之外,並無得「按次處罰」之明文,除非行為人有多次違反同一空氣污染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台北縣政府以98年11月l6日北府訴決字第0989886898號訴願決定書撤銷上開裁處,其理由略謂:依該裁處書之裁處事實所稱,應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0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後如經本縣環保局稽巡查發現有污染環境事實情事,須依空污法補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內容可知,如完工後工地之土石未清理完成造成污染,充其量係補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並非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0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乃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行政罰,以原告未經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兩造之爭點:原告是否未依規定申請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並操作燃油鍋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被告核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57條及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0萬元及環境講習8小時,並自104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2項規定論處始為正辦,被告認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雖有未洽,惟處罰之法條(同法第56條第1項)既均相同,如撤銷原處分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其結果並無二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3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經被告所屬環保局人員稽查發現原告未依規定取得設置許可證,即逕行安裝氯化鈣生產設備及試車運轉行為,顯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4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有被告95年3月27日稽查紀錄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許可及製程操作條件現場查核紀錄表可稽,被告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7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段480-3、48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設置預拌混凝土拌合設備,經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人員於民國(下同)93年4月20日前往稽查,發現原告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即逕行設置,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2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1年12月11日環署空字第0910084483F號令修正發布之「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額度裁罰準則」之附表,關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被告據以認定原告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尚非無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處理區(編號:E001)之石(碎石)處理量、原料堆置場(編號:X001)之原料堆置量及產品堆置場(編號:X002)之產品堆置量,核認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4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符合環保署公告第5批次(原公告日期:85年6月3日,89年11月2日公告修正)公私場所應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之範圍,經查原告未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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