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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刑事訴訟法條文所稱之「同一案件」,並非均包括連續犯等法律上同一案件在內,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所稱之「同一案件」,即僅指被告相同,且犯罪事實亦相同者而言,並不包括法律上同一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新修正公佈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揭示之旨,端在已開始偵查之同一案件,法院不得再行受理自訴之提起,並非對於修正前已繫屬而發現有檢察官亦偵辦同一案件之自訴案件不再受理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二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新修正公佈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揭示之旨,端在已開始偵查之同一案件,法院不得再行受理自訴之提起,並非對於修正前已繫屬而發現有檢察官亦偵辦同一案件之自訴案件不再受理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七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新修正公佈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揭示之旨,端在已開始偵查之同一案件,法院不得再行受理自訴之提起,並非對於修正前已繫屬而發現有檢察官亦偵辦同一案件之自訴案件不再受理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七一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新修正公佈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揭示之旨,端在已開始偵查之同一案件,法院不得再行受理自訴之提起,並非對於修正前已繫屬而發現有檢察官亦偵辦同一案件之自訴案件不再受理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新修正公佈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揭示之旨,端在已開始偵查之同一案件,法院不得再行受理自訴之提起,並非對於修正前已繫屬而發現有檢察官亦偵辦同一案件之自訴案件不再受理而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新修正公佈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揭示之旨,端在已開始偵查之同一案件,法院不得再行受理自訴之提起,並非對於修正前已繫屬而發現有檢察官亦偵辦同一案件之自訴案件不再受理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新修正公佈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揭示之旨,端在已開始偵查之同一案件,法院不得再行受理自訴之提起,並非對於修正前已繫屬而發現有檢察官亦偵辦同一案件之自訴案件不再受理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新修正公佈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揭示之旨,端在已開始偵查之同一案件,法院不得再行受理自訴之提起,並非對於修正前已繫屬而發現有檢察官亦偵辦同一案件之自訴案件不再受理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八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新修正公佈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揭示之旨,端在已開始偵查之同一案件,法院不得再行受理自訴之提起,並非對於修正前已繫屬而發現有檢察官亦偵辦同一案件之自訴案件不再受理而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三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已將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改為「同一案件經終結偵查」,改為現行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更將同一案件提起自訴之時間限制在開始偵查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新修正公佈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揭示之旨,端在已開始偵查之同一案件,法院不得再行受理自訴之提起,並非對於修正前已繫屬而發現有檢察官亦偵辦同一案件之自訴案件不再受理而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得再行自訴」,係關於已經開始偵查之同一案件,可否再行自訴之問題,在修正前已繫屬法院之自訴案件,縱有經檢察官開始偵查之同一案件情形,基於起訴恆定原則,尚難以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新修正公佈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揭示之旨,端在已開始偵查之同一案件,法院不得再行受理自訴之提起,並非對於修正前已繫屬而發現在檢察官亦偵辦同一案件之自訴案件不再受理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判決未於理由審酌自訴人所主張非屬同一案件之事證,認原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自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同一案件既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即已不得再行自訴,則若同一案件業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亦不得再行自訴,其理甚明。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ОО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㈠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關於犯罪之追訴,兼採國家追訴(公訴)與被害人追訴(自訴)制度,為免對同一案件重複追訴,禁止對同一案件二重起訴,就訴之提起,自訴制度與公訴制度原具相對等之地位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一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同一案件既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即已不得再行自訴,則若同一案件業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亦不得再行自訴,其理甚明。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新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揭示之旨,端在已開始偵查之同一案件,法院不得再行受理自訴之提起,並非對於修正前已繫屬而發現有檢察官亦偵辦同一案件之自訴案件不再受理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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