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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9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知行為人若使用他人商標係用以指示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且其使用結果不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者,即屬商標合理使用之範疇,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案不構成商標合理使用:所謂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使用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以其上開行為符合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屬於商標合理使用之行為以為抗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商標合理使用抗辯之要件為:使用該名稱僅為說明其商品或服務,所使用之名稱,非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須係善意且合理使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8號智財判決預覽 ↗
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原告所稱其使用方式屬合理使用範圍乙節,觀諸本件商標實際使用之圖樣,已非原請准註冊之商標圖樣,亦非僅變更商標圖樣之書寫字體,自難視為註冊商標合理使用之範疇,併予敍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9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4圓內,相較於「EPSON」字樣之標示,益徵被告係將他人已註冊之商標置於明顯醒目之處,而將自己之商標置於不明顯處,上揭種種刻意設計之做法,難謂係對他人已註冊商標合理使用之方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智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處所定有關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及「指示性合理使用」二種型態,前者係指純粹作為自己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與作為商標使用無涉,並非利用他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2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侵害任何第三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且MOB公司之帆布包因以LV包示意形象為圖樣,與聲請人在美國法院有商標訴訟,業於105年1月判決結果認此等使用屬於嘲諷、詼諧之商標合理使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號判決係認商標權人將其商標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只要有致混淆誤認之虞,即應認具本款廢止之事由,其援引本院69年度判字第538號判決先例說明所引外文「似乎指商標合理使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5號智財判決預覽 ↗
又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8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所謂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4號智財判決預覽 ↗
又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人註冊公告之服務標章在未經撤銷前仍受商標法所保護,他人在未經服務標章權人授權使用且又無商標合理使用情形,仍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之標章於同一或類似服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智聲自字第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商訴字第41號智財判決預覽 ↗
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所謂「描述性合理使用」,指第三人以他人商標來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產地等,所謂「指示性合理使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商上字第2號智財判決預覽 ↗
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商訴字第31號智財判決預覽 ↗
如係將他人商標來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產地等用途,而非利用他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且符合上述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者,即屬商標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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