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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打告訴人之因果歷程有所差異,然而,告訴人逃離、向外求助之行為究係為避免自身受傷,出於自我保護反應所為之防護行為,與被告所預想之因果歷程並無重大偏離,難認係重要之因果歷程錯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可見本案並有因被告以外之人的行為介入,而須判斷、認定本案行為歷程有無因果歷程錯誤之情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男之人格評價略有出入(見本院卷第61頁),惟證人A男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其仍會害怕B女將其外遇之事告知他人,減損其名譽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背面),而學說上所謂之「因果歷程錯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抗字第10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機,應以債務人自身行為為斷,而與債權人是否授予信用或承擔信用風險顯屬二事,原審以債務人嗣後之投機行為致生負擔過重之結果,反稱債權人不顧授信風險,其論理明顯陷於因果歷程錯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間確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再者被告等既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告訴人因此跌下台階造成肋骨骨折之傷害,此部分之結果客觀上並未超出其等傷害犯意所可預見之界限,充其量不過為因果歷程錯誤之問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然李國豪、謝月琴事後因聽聞謝雅安轉述及觀看監視器影像而心生畏懼,揆諸前開說明,因惡害通知之到達係經由被告從未預見之因果歷程所引致,而有重要之因果歷程錯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要的,且最終結果之發生亦未超出可預見之界限,亦即縱然有第三人之後行為介入,然祇要係在相當因果關係範圍內,行為人自應對此結果之發生負其責任,此即為學說上所謂之「因果歷程錯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然李國豪、謝月琴事後因聽聞謝雅安轉述及觀看監視器影像而心生畏懼,揆諸前開說明,因惡害通知之到達係經由被告從未預見之因果歷程所引致,而有重要之因果歷程錯誤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95年度交上易字第3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主張本件屬偏離之因果關係,卻引據故意犯罪中因果歷程錯誤之相關學說見解,與本件過失犯罪並不存在主觀意欲與客觀事實落差之情形究屬有別,尚嫌未洽,亦難為採。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果若被害人確為上訴人上開先後行為所殺死,上訴人主觀上所預見與客觀事實上發生之因果歷程是否不相一致﹖即非無疑,果已構成因果歷程錯誤問題,對上訴人應如何論罪,因原審就此部分之實質真實尚未明確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4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主張本件屬偏離之因果關係,卻引據故意犯罪中因果歷程錯誤之相關學說見解,與本件過失犯罪並不存在主觀意欲與客觀事實落差之情形究屬有別,尚嫌未洽,亦難為採。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果若被害人等確為甲○○、乙○○等人上開先後行為所殺死,甲○○與乙○○等主觀上所預見與客觀事實上發生之因果歷程是否不相一致﹖即非無疑;果已構成因果歷程錯誤問題,對甲○○、乙○○應如何論罪,因原審就此部分真相尚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2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由於原因與結果間之演變歷程,通常不可能萬無一失地預見,行為人主觀上所預見之因果歷程與客觀事實發生之因果歷程有時可能不完全相同,此等主觀因果歷程與客觀因果歷程不相一致現象,於學理上稱為因果歷程錯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告訴人遭飲料砸中後,臉部雖未成傷,但告訴人因遭異物砸中臉部,因驚嚇、閃躲而跌倒受傷,難認係重要之因果歷程錯誤,尚難阻卻被告故意傷害他人之犯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8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某身分不詳之人雖非直接使用被告戊○○之帳戶進行取款,而係用以申請電子支付帳戶,再以電子支付帳戶作為犯罪工具,惟此非重要因果歷程錯誤,尚不影響對被告戊○○之主觀犯意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敢對被告反抗或為違逆其等意思之舉動,惟被告於此前對被害人施加之強暴行為,已足使意思自由受壓制至無法抗拒,此並未超越一般人可得預見之因果歷程之範圍,難認係重要之因果歷程錯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此等不重要之因果歷程錯誤,尚難阻卻被告殺人之主觀犯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預想係以啤酒罐砸中告訴人黃大容之因果歷程有所差異,然而,告訴人黃大容閃躲行為究係為避免自身受傷,出於自我保護反應所為之防護行為,與被告所預想之因果歷程並無重大偏離,難認係重要之因果歷程錯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要的,且最終結果之發生亦未超出可預見之界限,亦即縱然有第三人之後行為介入,然祇要係在相當因果關係範圍內,行為人自應對此結果之發生負其責任,此即為學說上所謂之「因果歷程錯誤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未抓穩,基於慣性作用迴轉仰倒在門外右側走廊,因而致頭部右枕部重力碰擊地面,然被害人此舉究係為避免自身受傷,無可避免出於自我保護反應所為之防護行為,難認係重要之因果歷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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