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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按「依前揭規定,固定污染源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係適用既存污染源或新污染源之排放標準應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據以認定,惟另有規定者(如粒狀污染物、異味污染物排放標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系爭固定污染源係設立於81年4月12日以後,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新增而非既存固定污染源,原審判決、原確定判決均以系爭固定污染源為既存固定污染源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㈤系爭固定污染源係設立於81年4月12日以後,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新增而非既存固定污染源,原確定判決以系爭固定污染源為既存固定污染源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㈤系爭固定污染源係設立於81年4月12日以後,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新增而非既存固定污染源,原確定判決以系爭固定污染源為既存固定污染源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系爭固定污染源,乃設立於81年4月12日以後,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新增而非既存固定污染源,更無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適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既存污染源、新污染源之認定,除另有規定外,其原則為:「(一)81年4月11日以前設立之污染源為既存污染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02年10月30日環署空字第1020090155號函:「依前揭規定,固定污染源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係適用既存污染源或新污染源之排放標準應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污染源」,而原處分核發之許可證所載之固定污染物質有粒狀污染物,是系爭固定污染源係屬同法第6條之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原告引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3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1條第2項已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已明定臭氣或厭惡性異味之排放標準,並於同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同法第19條第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3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11條第2項(即現行法第20條)已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已明定臭氣或厭惡異味之排放標準,並於同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同法第19條第4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940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並將樣品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合格之機構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進行檢驗結果,異味污染物濃度達194,已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標準(30),被上訴人乃於100年7月4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⑥原告之系爭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設立在81年4月12日以後,為新污染源,並已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不在削減污染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⑥原告之系爭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設立在81年4月12日以後,為新污染源,並已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不在削減污染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0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公私場所周界任何位置均應符合法定排放標準,而測點2仍屬公私場所周界外可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地點,並無違反相關規定,足以作為認定依據。6.另關於原告提出其他檢測機構測值比較,由於採樣時間、採樣點位置及採樣當時之相對環境因子(氣溫、風向等)並不相同,自然無法證明93年11月22日稽查檢測時之情況,亦無法作為本案撤銷訴願及原處分之證明。7.原告主張被告援引行政院環保署(77)環署檢字第07395號公告之三點比較式嗅袋法作為精湛公司檢測過程合法及檢測報告有證據能力之依據,該函是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抑或一般通知函?授權依據為何?及三點比較式嗅袋法中認定嗅味判定員只要試驗合格之人皆可擔任,無須公權力認定,卻又未說明應由何人來判斷嗅覺判定員之試驗是否合格,上開規定明顯違反法律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不應適用云云。有關引用行政院環保署(77)環署檢字第07395號公告之三點比較式嗅袋法實屬誤植,經查環保署NIEAA201.10A三點比較式嗅袋法為83年3月9日環署檢字第00540號公告。其公告依據乃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1條第2項(81年2月1日總統華總義字第636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5條):「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81年4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⑷雲林縣空氣中之懸浮微粒,雖經環保署公告為三級防制區,但是依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所訂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系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針對固定污染源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排放管道(P002)進行空氣污染物「甲苯、丁酮」檢測作業,其中甲苯排放標準,依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⑷雲林縣空氣中之懸浮微粒,雖經環保署公告為三級防制區,但是依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所訂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第31條第1項第4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認證合格之機構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宇公司),依「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進行檢驗結果,異味污染物濃度達194,已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標準(30),被告乃於100年7月4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4、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係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而同法第31條第1項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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