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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9年度抗字第1號公懲裁定預覽 ↗
四、經查:(一)系爭證據為屬國家機密及軍事機密之證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4條規定「國家機密之知悉、持有或使用,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以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依上,國家機密祗要依上開規定核定者,即有國家機密保護法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是關於國家機密之認定,涉及國家安全利益與政府資訊公開間之衡平,故就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之國家機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認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核定為國家機密,而對外直接發生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規定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2469 號公懲判決預覽 ↗
渠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公文及簽呈稿等公文書,均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由權責單位核定為機密等級之國家機密,依法不得刺探、收集。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八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已進行之程序,並不因而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相關之程序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本件並不具有任何機密性之事實或理由,縱使退萬步言之,系爭檔案於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即為機密,則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9條之規定:「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之國家機密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所稱「國家機密」倘指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國家機密,則非屬國家機密但屬「一般公務機密」之電磁紀錄被侵害時,即不能適用刑法第361條,而僅能以刑法第358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已進行之程序,並不因而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相關之程序規定。」。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9年度聲字第12號公懲裁定預覽 ↗
惟我國為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特制定國家機密保護法以為規範,並於該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各級法院、懲戒法院、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9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該資訊若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條及檔案法第22條有關保密期限,解密條件之規定,此觀國家機密保護法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9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及檔案法第22條規定資訊若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條及檔案法第22條有關保密期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第1項亦有明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判決如左:主文甲○○因過失毀棄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保護法核定為「機密等級」之國家機密資料(下簡稱前揭國家機密資料)之趙OO,以刺探、收集前揭國家機密資料,復明知趙OO身為我國國安局之公務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將其職務職掌之前揭國家機密資料洩漏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更㈡字第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規定:「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9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可知,法治精神係以資訊公開為原則,國家機密保護為例外。且國家機密保護法係於9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在此之前並無該法之適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起訴意旨雖認應從一重論以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5條第1項之隱匿國家機密罪,惟刑法第134條前段之規定,屬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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