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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114年度補字第334號抗告人即原告蕭正朋上列抗告人與附表所示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以民事國家賠償告訴書記載:「…請參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2、39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33、3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114年度補字第336、337號抗告人即原告蕭正朋上列抗告人與附表所示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以民事國家賠償告訴書記載:「…請參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2、39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33、3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114年度補字第336、337號抗告人即原告蕭正朋上列抗告人與附表所示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以民事國家賠償告訴書記載:「…請參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2、39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33、3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114年度補字第336、337號抗告人即原告蕭正朋上列抗告人與附表所示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以民事國家賠償告訴書記載:「…請參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2、39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33、3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114年度補字第336、337號抗告人即原告蕭正朋上列抗告人與附表所示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以民事國家賠償告訴書記載:「…請參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2、39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本院調查時原告自陳並未曾就賠償事宜向被告請求協議等語(見本院卷第36頁背面),且被告書狀亦陳明原告未曾就賠償事宜向被告請求協議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背面),是原告起訴核與國家賠償法第11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2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天錢財,被告乙○○及丙○○身為花蓮地檢署之法定代理人亦未依法懲處及監督怠職之所屬公務員,已違背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所規定之財產權及訴訟權,故主張依憲法第24條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39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國簡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從而,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90,419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超過上開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國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從而,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9萬5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549號行政裁定預覽 ↗
國家賠償責任。惟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就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之稅捐移送強制執行,該移送行為乃事實行為,非屬行政處分,抗告人逕行起訴請求撤銷上前移送執行之程序行為,於法不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被告具狀辯稱原告係本件起訴後,於105年7月21日始向被告提出國家賠償之請求,與國家賠償法第10、11條之規定不符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並提出蓋有105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上訴人於國賠上訴理由補充狀記載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請求被上訴人負賠償責任(見本院卷第39頁),惟國家賠償法第9條賠償義務機關規定,非請求權基礎,上訴人於上開書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6學年度編(調)班委員會委員使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妨害自由等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信用等人格權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及國家賠償法第2條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見本院卷一第3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國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對於因打刨除人行道路面導致樹根支撐力不足,造成系爭路樹倒下,被告均應防範系爭工程可能導致系爭路樹倒下之危險,而未為防範,致系爭路樹倒下造成羅月敏受傷,依前揭契約約定內容及營造業法第38、39條之規定,主張被告為國家賠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或難期公平,係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爰依憲法第16、24條、國家賠償法第2、4、5、6、7、12、13條、民事訴訟法第32、33、34、35、37、3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因此受有如下損害:看護費1萬5,400元、醫療門診交通費5,865元、不能工作之損失4萬9,591元、醫療費8萬3,175元、精神慰撫金24萬元,總計39萬4,031元。爰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國家賠償責任。惟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就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之稅捐移送強制執行,該項移送行為僅係行政機關之內部處理程序,乃事實行為,非屬行政處分,是原告未經訴願程序逕向本院請求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國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理結果認定系爭路段坑洞之成因,係被告管理及養護系爭產業道路不當所致,且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故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9,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國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外人劉英廷、廖意仁於執行訓練職務之過失,設置、管理公共設施之缺失,因而致其身體受傷,自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此並為被上訴人於本院所不爭(見本院卷第39頁反面)。㈡被上訴人應否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請求賠償,被告養工處於108年12月20日收受,並於109年3月6日以中市建養秘字第1090013112號函拒絕賠償(見本院卷一第35-39頁),是原告起訴時已履行國家賠償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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