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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2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二十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左: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依公司法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額超過百分之50者,為國營事業,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6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國38年1月20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左:一政府獨資經營者。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該公司政府資本所占比例超過50%,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規定屬公營事業,而使得原告具有公務員之身分,然本件原告既係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該公司政府資本所占比例超過50%,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規定屬公營事業,而使得被上訴人具有公務員之身分(惟被上訴人仍主張其為聘僱關係,而不具公務員身分),然本件被上訴人既係依勞基法之規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原告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所稱之國營事業,為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原告就員工之待遇及福利,依據上揭國營事業管理法,均應遵照行政院所規定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退撫辦法第1條則明定:「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3條規定訂定之」。是被上訴人之退休事項依勞基法第84條前段規定,應適用退撫辦法。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依憑證人中鋼公司總經理鄒若齊、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於審理中之證詞及卷附經濟部相關函稿及附件、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項規定等證據資料,認定99年間經濟部指派所載張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第33條規定,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及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修正當時國民黨及親民黨所提出修正條文草案(下稱國親版草案)之提案說明而已,並非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修正條文之立法理由;⑵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提出公司登記資料可憑(原審卷一30頁),則被上訴人係由臺中市政府單獨出資經營,且為促進臺中市之經濟建設及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而成立之公司,依地方制度法第1條第2項適用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條、第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原告公司之薪資水平是否較一般民間企業優渥,並不影響其給付項目是否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認定。③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公司法第18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公司法第18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國營事業既為國家透過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所定之資本參與或控制關係,所組成之私法事業型態之組織,於配合國家經濟需要之對外間接行政目的上,及對內之財務與人事監督關係上,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者,系爭退撫辦法第1條復明定:「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3條規定定之」,是系爭退撫辦法即屬勞基法第84條所指之公務員法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前項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國營事業工會得另行推派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第2、3項明文規定,是被告工會推派之勞工董事,如有不適任之情形,被告工會本得透過法定程序另行推派人選代換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規定,關於員工之薪資名目、發放標準等,均由國營事業所屬單位頒布行政法規予以規範,無由令勞雇雙方協議訂定之餘地;且國營事業非勞基法第3條所列之規範對象,應以國營事業管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14條規定,關於員工之薪資名目、發放標準,甚至工資及加班費計算標準,均由國營事業所屬單位頒布行政法規予以規範,無由令勞雇雙方協議訂定之餘地;又國營事業非勞基法第3條所列之規範對象,應以國營事業管理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求,體恤慰勞夜間輪(值)人員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屬恩惠性、鼓勵性質之給付,非工作所得對價,原判決未予審酌顯有不當,且上訴人國營事業,應受國營事業管理法之拘束云云。然:1.依勞基法第2條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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