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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013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8日)亦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日之後,依照首揭說明,自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被告否准原告所為系爭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並無違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3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事業合併之土地係於再移轉時才有繳交土地增值稅之義務,自應適用新修訂之土地稅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減徵百分之50土地增值稅,申請將溢納土地增值稅新台幣0000000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範,修正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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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增加,乃於第39條之3明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程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知,原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移轉時,如該再移轉行為仍符合得記存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則其因再移轉行為所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可連同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一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爭土地增值稅,則伊等先行代墊系爭土地增值稅,被上訴人自屬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延遲申報因可歸責予買方(上訴人)之事由而增加之土地增值稅,該增加部分由買方負擔;第6條第6項第3款約定:賣方主張依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買方自願以繳納土地增值稅方式申報,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埔簡字第七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農業用地移轉,買賣雙方之權益相互衝突,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增加,爰參照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明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方得免納土地增值稅,而被告既依法得另外自行向稅捐機關申請免納土地增值稅,非需得原告允准,且獲准免納土地增值稅,與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同,前者無庸補繳,後者有追徵之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被上訴人已各自繳付如附表「A欄」所示A期間之土地增值稅,且附表「B欄」所示B期間之土地增值稅為計算至建照取得前被上訴人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業如前述,是被上訴人主張: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0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非依夫妻分別持有土地之時間分段計算土地增值稅,並分別課徵,故該條就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立法本意應係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非僅是「免徵」土地增值稅而已。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負繳納土地增值稅之義務,與第一手因土地自然漲價,移轉予第二手,所課徵土地增值稅,係屬二事,因出售土地如有自然漲價,出賣人即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與前手課徵之土地增值稅無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做農業使用期間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負擔,但並非完全免除土地增值稅,同法第39條之2第2項至第5項即為規範刻意規避農業用地移轉之土地增值稅的防弊措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人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增加,爰…明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程序,以杜紛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更一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增加,故參照同法第34條之1,明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程序,以杜紛爭。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併同「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審查管制注意事項」貳、三規定,於有償移轉時,納稅義務人應連同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與本次移轉之土地增值稅一併繳納之意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易言之,縱認土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34條第4項未曾享受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之要件,亦不得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應由稽徵機關審查是否符合資格及核定土地增值稅額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增加,乃於土地稅法第39條之3明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其將「免徵土地增值稅」修正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理由在於農地之買賣流通性與一般土地已無差異,不必「免徵土地增值稅」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僅於「作農業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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