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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可徵,連江地政事務所於88年至94年間進行土地登記審查時,土地登記審查人員均不知辦理土地總登記事宜時,應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情,亦堪以認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由上揭函示及證人黃秀香、曹鳳珠、林碧雯及陳嵐萍等人之證述可知,88年至94年間當時並無法令明文要求土地登記審查人員應調取地籍調查表,且連江地政事務所人員實際進行土地登記審查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再簡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㈢另抗告人於再審時提出土地登記審查手冊,主張因向新北市政府查問後,由新北市政府介紹向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借用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編印之土地登記審查手冊,始知悉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再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土地)為再審原告之父即訴外人宋碨於日據時期向日本人所購買,依日據時期繼承之規定,再審原告之父死亡後,應由男性子嗣繼承,然再審原告為女性,本無繼承權,有土地登記審查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四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依內政部地政司編印之土地登記審查手冊第四章、第六章所列,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之種類計有買賣、贈與、交換、共有物分割、徵收、照價收買、放領登記、耕作權期滿取得所有權登記、取得典物所有權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依八十八年至九十四年間當時有效法規及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地政實務通案,於辦理土地登記審查時,並無法令明文要求土地登記審查人員應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七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前臺灣省政府地政處所編之土地登記審查手冊第四章第一節有關抵押權設定登記部分之審查,應包括登記簿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云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戊○○均否認有何共同偽造文書等犯行,被告己○○辯稱:我非該案之審查人員,僅負責該案之登錄等語(詳見本院八十八年九月六日訊問筆錄),被告戊○○辯稱: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及土地登記審查要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依88年至94年間當時法規及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實際通案進行土地登記審查時,並無法令明文要求土地登記審查人員應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情應堪認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三八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土地登記審查手冊第五章繼承登記所規定。本規定係專為規範土地繼承移轉登記事項,與上開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九號解釋,並無抵觸之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6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復內政部所公布之土地登記審查手冊記載:「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又依內政部所頒布之土地登記審查手冊所載管理者變更登記所應備之文件可知,申請管理者變更登記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及清冊或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以作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84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且認定事實即受相對人主張之行政命令所為違法違憲之處分拘束,否認聲請人之申請而為判決,原判決及原審再審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未適用內政部訂定之土地登記審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土地登記審查而進行公告並期滿之後,自無再適用審查階段所依據之當時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土地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二百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固以新北市政府地政局99年度土地登記審查手冊關於私立學校購置不動產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04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7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主張「土地登記審查手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屬無效云云,並無可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六○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開辦法之規定與土地登記審查係採實質審查主義無違,亦與母法之規定並無抵觸,可予以援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三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前台灣省政府地政處所編之土地登記審查手冊第四章第一節有關抵押權設定登記部分之審查,應包括登記簿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云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為此,本院曾於114年4月11日、同年月21日通知聲請人提出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之分割方案,然聲請人僅檢附內政部地政司土地登記審查手冊之部分內容影本,並陳明遺產分割協議應無損害未成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參以上開土地登記審查手冊第245頁之記載,繼承權拋棄書所載拋棄日期不得在繼承開始前,亦不得在知悉日期二個月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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