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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九二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意旨略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追訴,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八○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意旨略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追訴,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八二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房屋稅條例第十八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等所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迥異,原裁定未審及此,竟謂無庸起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四一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房屋稅條例第十八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等所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迥異,原裁定未審及此,竟謂無庸起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八一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房屋稅條例及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得逕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同,故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無從移送行政執行處逕為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九七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追訴」,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保險費滯納金或利息...仍未繳納者保險人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四一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仍未繳納者保險人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納稅義務人,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房屋稅條例第十八條「納稅義務人...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七七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係明文規定依法追訴,不同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保險人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及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房屋稅條例第十八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等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九四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房屋稅條例第十八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迥異,原裁定未審酌及此,以抗告人起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而裁定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九五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房屋稅條例第十八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等所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迥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九七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納稅義務人,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三九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納稅義務人,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三九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納稅義務人,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七七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房屋稅條例第十八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迥異,是本件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四六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房屋稅條例第十八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迥異,是本件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四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乃立法院制定通過之法律,異議人謂該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與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房屋稅條例第十八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等規定之處罰相較,顯失之嚴苛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三九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保險費滯納金或利息仍未繳納者保險人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勞工保險條例係明定「追訴」為要件,與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八三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房屋稅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③、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③、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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