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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53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可知,法務部組織法第11條規定其檢察司職掌之「關於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僅在承總統及行政院之命令,提供關於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意見作為總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三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觀於大赦條例第七條可得當然之解釋,蓋該條所稱已經判決確定者,專指大赦條例公布前已經判決確定者而言,其公布後之確定判決並不包括在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次按「大赦條例施行後之刑事判決,如應減刑而漏未減刑,其判決雖屬違誤,但此項違法判決,應以其他方法救濟,不得另以裁定為之減刑,觀於大赦條例第7條可得當然之解釋,蓋該條所稱已經判決確定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大赦條例施行後之刑事判決,如應減刑而漏未減刑,其判決雖屬違誤,但此項違法判決,應以其他方法救濟,不得另以裁定為之減刑;又大赦條例施行前之犯罪,而在大赦條例施行後始行裁判者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九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大赦條例施行前之犯罪,而在大赦條例施行後始行裁判者,如其犯罪合於大赦條例之減刑規定,自應於裁判時予以減刑,若其裁判不予減刑而確定時,應以非常上訴救濟,不能逕引該條例,以裁定減刑(最高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73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今聲請人再以印尼於105年6月28日立法通過「稅務大赦條例」等稅務法令變更,聲請人須親自返回印尼,就其資產為完整核實之申報,並在法令規定之期限截止前完成稅務大赦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70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7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47條所謂赦免係指特赦及免除其刑者而言,不包括大赦在內。至罪犯經依罪犯赦免減刑令赦免,既係大赦,自不生累犯問題(司法院院解字第3534號解釋意旨參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0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254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03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減字第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情形有別,是最高法院22年度非字第24號根據大赦條例第7條所揭示之判例意旨,即所謂:「大赦條例施行後之刑事判決,如應減刑而漏未減刑,其判決雖屬違誤,但此項違法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因受刑人2人於刑罰執行期間表現良好,經史瓦帝尼王國各減刑3年8月,復分別於106年、108年、110年因國王大赦再分別再減刑6月(3次大赦合計減刑1年6月),是受刑人2人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查,聲請人所述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印尼稅務律師Ardani,SH,MK.n及印尼會計師FurryAsvirna之相關信件及中文譯本暨印尼稅務大赦相關法令資料為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次按第一審科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判決確定後,經第二審法院依大赦條例以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四月,惟於緩刑之宣告未經敘明,被告對之發生疑義,應向原第二審法院聲明疑義,請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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