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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2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意義務,並無過失等語,惟信賴原則及容許危險原則之適用前提,在於原告業已遵守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並盡相當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然同上所述,原告於通過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陳明陽等2人主張被害人陳鈺仁已遵守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規定,並盡相當注意義務防止危險發生,得以信賴原則及容許危險原則免除過失責任云云,自難憑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及「容許危險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告腦部受損,意識不清,所述並非事實;又原告並無未注意車前狀況情事,因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被告本應暫停讓原告先行,原告基於信賴原則及容許危險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時依規定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依容許危險原則及信賴原則,理當可信賴其他用路人聞其警號並作避讓行駛措施,以利救護車之通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撞擊業已完成左轉彎之伊車輛,是原告林本順就系爭車禍事故應負全部責任,而伊對原告林本順不可預知之未減速慢行及未注意車前狀況行為,客觀上並無防止義務,應依信賴原則及容許危險原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次,基於『容許信賴原則』(抑或『容許危險原則』)之概念,對於一個信賴交通規則而來駕車之人,是有權假設(信賴)其他交通參與者會盡其規範上之義務,並在一信賴的基礎上為行為之反應,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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