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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3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為不法與結果不法尚非情節重大。參照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規定,行政處罰雖有其法定範圍,但是仍得考量行為人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課處較法定罰則更輕的處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因應受送達人已遷移他處遭退回後,即未再另依法定送達程序進行送達,有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足見上開裁決書其送達程序要非合法,尚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四、另按行政罰法第27條第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惟上開沒入銷燬之條文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並非列於第9章「罰則」,是其性質屬行政秩序罰,係為行政機關行使裁罰權範疇,法院尚非逕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3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現場周圍本已略顯狹窄之路況,妨礙通行之情節已難認輕微,且警方取締前已先有公告,請物主自行清理移除,原告就在住家門前,本可依告示規定處理,卻未為之,情節亦屬非輕,是本件尚無行政罰法第19條第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抗字第22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抗告人所持有之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已載明審驗日期為96年12月21日(見原審卷第12頁),抗告人違反審驗義務,於99年6月18日違規駕車,情節尚非輕微,裁處抗告人罰鍰6,600元,與行政罰法第18條第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尚非足採。(三)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1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系爭車輛駕駛人對於本件違規行為,其主觀上尚難認具有可歸責性或可非難性:1.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分機關因依前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45,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年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駕駛執照部分業已執行,就罰鍰部分,有違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尚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異議人確有上開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因依前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49,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年、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就罰鍰部分,有違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尚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異議人確有上開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已如前述,原處分機關因依前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45,000元、記違規點數、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就罰鍰部分,有違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尚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分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機關所憑之交通部95年7月17日交路字第0950006986號行政函示,誤解行政罰法第26條關於刑事處罰、行政罰之定性,尚非可採,惟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綜上所述,原告雖有「闖紅燈直行(永貞路往北)」之違規行為,但此係遭案發時施工現場不當之施工告示牌與標誌、號誌等設施誤導所致,尚非原告出於故意或過失所為,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則原處分機關依前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45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其中罰鍰25000元部分,有違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尚非
臺灣高等法院方法院100年度交聲更字第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地方自治團體捐款,故原處分機關就蔡淳淵之上開違規行為裁處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已執行完畢)、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罰鍰52,500元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之規範意旨,尚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2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原告「闖紅燈(直行)」之違規行為,其所生之風險不因當時為日間、夜間、車流稀少,路況尚佳的情況下而減少風險險,均非行政罰法第19條第1項「情節輕微」之審酌要件,被告據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分機關因依前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42,000元、吊扣駕駛執照2年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駕駛執照部分業已執行,就罰鍰部分,有違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尚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已如前述,原處分機關因依前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45,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就罰鍰部分,有違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尚非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抗字第4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其中就施以吊扣駕駛執照、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因此部分裁處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規定,仍得併予裁處,然就罰鍰部分,有違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尚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尚非可為免責之理由。且被告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審酌本件原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情節,裁處就業服務法第63條法定之最低額度之罰鍰,洵屬適法等語,資為抗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陳育琪是否有超速之違規行為而應受舉發或處分,自應由舉發機關或被告自行本於職權斟酌判斷,尚非本件之審理範圍。2、又行政罰法第24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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