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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本件原告之訴訟客體既係「廢止專科醫師證書處分」,而非就「廢止醫師證書處分」提起訴訟,則關於廢止醫師證書處分,自非屬本件爭訟審查之對象,而上開廢止醫師證書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規准許廢止者」:原處分所執規定,係合法性要件,要非准許廢止,業如前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02號智財判決預覽 ↗
二、原告主張:㈠對於參加人追加本件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乙節,原告認為,參加人在提出廢止時即應考慮清楚以何法條作依據提出申請廢止,本案提出廢止所主張之法條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9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另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仍係現行有效之行政命令,在未廢止前,自屬可資適用之行政命令,從而原判決以原處分不符該辦法第11條第4款之廢止現行巷道規定,而判決原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124條規定,被告行使該廢止權,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3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依新竹市○○巷道○○道或廢止處理程序第5點第7款規定,現有巷道有排水設施經認定無法廢止或改道者,不得申請改道或廢止現有巷道,乃係以該排水設施「無法廢止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被告前廢止許可處分雖經111年2月25日前廢止許可訴願決定撤銷,惟被告重新查處後,再於111年3月31日作成廢止許可處分,仍廢止○○○幼兒園設立許可,並追溯自110年10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商更(二)字第8號智財判決預覽 ↗
)(廢止卷第30頁);⑶運動鞋之鞋底(廢止卷第31頁)、鞋舌上標示「DADA」(廢止卷第31至34頁);鞋帶上標示「DADASUPREME」(廢止卷第32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修正施行後現行商標法第66條規定:「商標註冊後有無廢止之事由,適用申請廢止時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八四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查本市轄區均為實施都市計畫之範圍,且本案宏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廢止之現有巷道(該公司係依「台北市○○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申請廢止系爭巷道,依申請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現有巷道係指非都市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智財判決預覽 ↗
,除因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於申請廢止前3個月內開始使用者外,不予廢止其註冊,商標法第63條第3項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八四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查本市轄區均為實施都市計畫之範圍,且本案宏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廢止之現有巷道(該公司係依「台北市○○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申請廢止系爭巷道,依申請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現有巷道係指非都市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43號智財判決預覽 ↗
本件因原告於原申請廢止階段已釋明係主張廢止系爭商標權之全部,而非針對部分指定使用之商品項目申請廢止,有原告之廢止申請書在卷可佐(見廢止卷第6至12頁),顯見其聲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其除斥期間之起算既係以「廢止原因發生」為準,即係以事實上發生廢止原因時起算,則該廢止權行使之除斥期間計算,自不問有廢止權之機關是否知悉廢止原因已發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若屬實,則依臺北市○○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第11條規定,自不得廢止,而原判決竟以:「系爭現有巷道業已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廢止,更新後之規劃設計圖說並未保留該現有巷道,」而為不適用上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23號智財判決預覽 ↗
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應就系爭商標廢止案作成應予廢止之處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21號智財判決預覽 ↗
(該條立法理由:明定商標廢止案件法規適用之基準時點,以申請廢止時之規定為準),故系爭商標有無廢止事由之判斷,應適用申請廢止時之商標法定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系爭巷道廢止後,家庭廢水可接至污水管線,兩側之排水溝可以廢止或改道,並不違反高雄市○○巷道○道或廢止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即無排水問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31號智財判決預覽 ↗
,是縱然上開訂單印有據以廢止商標,仍無法證明參加人確有將商標使用於其所販售之商品上,自難認為參加人於申請廢止前3年內有使用據以廢止商標,有違商標法第67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5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伊公司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代被上訴人申請廢止徵收時(104年3月4日),需用地人台中巿政府尚未為廢止徵收之處分(104年5月12日才廢止徵收),並無被上訴人指摘當時系爭土地已經主管機關廢止徵收處分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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