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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法審查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縱經修正、廢止或增訂新規範,如所涉違憲疑義具有憲法上之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且符合受理要件者,憲法法庭仍有受理並作成實體判斷之
115年審裁字第348號
115.02.02審查裁定
稱聲請人獲罪之刑事判決),即否准聲請人之聲請,並廢止聲請人之依親居留許可及註銷依親居留證,且自不予許可長期居留及廢止依親居留許可之翌日起算3年內,不許可聲請人再申請依親居留及長期居
114年審裁字第1032號
114.09.01審查裁定
,依心企業社已無營業,永大發公司亦經主管機關登記廢止,聲請人仍應依約於完成房屋與土地點交前,將原設籍該址之依心企業社、永大發公司之公司登記地址、商業登記地址(下稱系爭登記)全部遷出
114年審裁字第530號
114.05.26審查裁定
0400679870號函(下稱原處分)以附加保留廢止權之附款方式准予換照。聲請人不服,循序完成行政救濟程序後,提起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以: (一)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42
114年統裁字第3號
114.02.11
政處分就私法契約性質之判斷,於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失效前,應當對法院產生拘束力」,並認其依據係系爭規定三;而「對於行政機關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如其處分之規制內涵對於私法契約性質有
114年審裁字第40號
114.01.08審查裁定
日國防部鐸錮字第0910001734號令修正發布廢止)主張其居住權與財產權,認不應適用眷改條例之規定,以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之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為論斷予以指摘,尚難認就確
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113.10.28憲法判決
析或贈與之對象為繼承人時始擬制為遺產。嗣遺產稅法廢止,62年1月26日制定,同年2月6日公布遺贈稅法時,沿用此一規定,將擬制範圍自5年改為3年,並增列贈與繼承人配偶之財產亦視為遺產
113年憲裁字第20號
113.08.09
(下稱系爭規定一),准許主管機關於變更都市計畫時廢止原計畫中授予人民利益之內容,應依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相應設有補償人民信賴利益之規定。惟,系爭規定一漏未設置補償規定,違反信賴保護原
113年審裁字第539號
113.07.19審查裁定
正增訂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已於107年11月21日廢止,下稱105年退休法)第24條之1第8項:「本法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修正施行前,有第1項及前項規定情形者,不適用修正施行後
113年審裁字第513號
113.07.12審查裁定
醫師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一概廢止醫師證書且不得再任醫師,立法者未就毒品類型分類加以評價,即全面性剝奪醫師資格,已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及工作權。爰聲
113年憲判字第6號【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
113.05.31憲法判決
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所稱「必要時」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違憲,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
113年憲判字第5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113.05.24憲法判決
0條第2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因該條項規定業經廢止,已非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是此部分之聲請,與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定法院聲請解釋之要件不符,應不受
113年審裁字第359號
113.05.22審查裁定
聯性之懲治盜匪條例(已於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廢止)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項規定(下依序稱系爭規定一及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並聲請為變更司法院釋字第263
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03.15憲法判決
禁,相關規定並無過苛,無違憲疑慮。懲治盜匪條例經廢止後,回歸適用刑法相關條文;肅清煙毒條例廢止後,則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均非廢止刑罰,當然亦無刑法第2條第3項免其刑執行之適用,且
113年審裁字第115號
113.01.19審查裁定
領有之棄土場設置許可及准予啟用同意書,係援引已經廢止停用之「臺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以及將92年始頒布之「臺中縣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
112年憲裁字第148號
112.11.29
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監簡字第22號監獄行刑法廢止假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
112年憲裁字第143號
112.11.07
定,即得據以裁處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及按次處罰,復得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牴觸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且系爭規定未對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黨政行為人有何規範,無
112年憲判字第16號【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案】
112.10.27憲法判決
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第4目規定、已廢止之財政部104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及同已廢止之財政部106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0060
112年憲判字第15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受傷請領慰問金案】
112.09.28憲法判決
職務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金要點」(於90年7月4日廢止)。惟鑑於臺北市政府早於80年6月6日以80府人四字第80037788號函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所屬員工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要點」,
112年憲裁字第136號
112.08.28
多年,惟戶政機關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於108年廢止聲請人之臺灣戶籍登記,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後均未獲得救濟。是本件聲請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7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
112年審裁字第1557號
112.08.01審查裁定
規定。 (三)系爭裁定及所援引於法院組織法修正並廢止判例制度後仍相當於判例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裁判),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469條之1規
112年審裁字第1221號
112.06.07審查裁定
良物補償自治條例(已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廢止)第2條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均有錯誤,與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最高行政法院11
112年審裁字第1323號
112.06.06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廢止啟用許可事件,聲請憲法審查
112年審裁字第1140號
112.05.01審查裁定
業改進要點」(下稱改進要點,已於89年7月13日廢止)就土地界址不明顯,難以明確指界時,未明確規範主管機關之調查員應進行協助指界部分,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司法院釋字第374號解
112年審裁字第1026號
112.04.15審查裁定
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已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廢止)第17點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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