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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執行程序。然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之1之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因查封後之船舶,原則上應使其停泊於指定之處所,並交妥適之人保管,但如有特別情事為保護當事人之權益,亦宜許其繼續航行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債權額及執行費用額或船舶之價額,提供擔保金額或相當物品,聲請撤銷船舶之查封,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136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更於該和解筆錄第4點表明同意撤回假扣押之強制執行程序,足證原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訴訟已因和解而終結,原告無權依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之1對系爭反擔保金續為執行,本件自無強制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28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甲○○抗告意旨稱該船非「國內航行之船舶」,不得以「揭示」方法為之,依前開注意事項第61點規定亦應同時頒發准予續航之許可命令,而認其執行之程序及方式均與海商法第4條、強制執行法第114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8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強制執行法第1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係關於海商法所定船舶終局強制執行之程序,與本件原法院就假扣押要件之審查無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外,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之1第2項有關船舶之查封,亦有:「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債權額及執行費用額或船舶之價額,提供擔保金額或相當物品,聲請撤銷船舶之查封。」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航空器,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自開始飛航時起,至完成該次飛航時止,不得施行扣留、扣押或假扣押,民用航空法第22條定有明文,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之1第1項但書准許航行之船舶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2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㈣是以,系爭船舶之強制執行既應適用動產執行規定,則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之2第3項有關準用不動產執行規定之海商法所定船舶得經債權人同意變賣之規定,不應適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黃建衛按鈞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25號民事裁定,依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之1第2項規定,以東昌號及東昌八號二艘船舶之價額供擔保後,於103年1月20日塗銷上開船舶之查封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限額抵押權,惟其僅積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326萬299元,未超過不動產鑑定總價,原裁定違反憲法第15條、民法第1條、第148條、第274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強制執行法第96條、第114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被告於民國100年7月1日具狀表示本件係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囑託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執行上揭船舶,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之3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7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準用關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且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第471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114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強制執行法第114條第1項、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強制執行法第114條第1項立法理由揭示甚詳。故未取去證明船舶國籍文件,尚不影響債務人或執行標的物所有權人之權益。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並當場繳交全部價金(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67頁正反面);執行法院遂於112年3月14日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並於同年月16日送達予抗告人(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72頁正反面、第183頁),依強制執行法第114條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以,系爭漁船非海商法第1條所規定之船舶,亦非強制執行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之建造中船舶,是系爭漁船本體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1點第12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7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海商法所定之船舶,其強制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建造中之船舶亦同,此為強制執行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28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本件假扣押「得發號」漁船時,該船正在外海航行,縱在國境外,亦非不得以「揭示」方法為之,亦無可能以上開注意事項第61點「應同時頒發船舶航行許可命令」之方式為之;又強制執行法第114條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按海商法所定之船舶,其強制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7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稽此,系爭漁船非海商法第1條所規定之船舶,亦非強制執行法第114條第1項所規定之建造中船舶,是系爭漁船本體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1點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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