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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自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抗告人逾期未提行政訴訟,而確定在案,製造所謂「足見相對人對系爭申訴事件於95年所為否准處分具有形式確定力」之假象,故謂抗告人就同一事件不能再以通常之申請或救濟程序爭執云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緩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判所表示之意思內容,經所判斷之一定法律關係亦決又區分為例如:免訴判二、惟裁判不問係形式判決或定,即生形式確定力,程原則有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443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已具形式確定力之行政處分,即非訴願法第9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所規定得聲請停止執行之行政處分。又「關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前條之假處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聲再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聲請人雖另以本院上開支付命令已經核發確定證明書,具有形式確定力為由,主張應經再審程序,廢棄其形式確定力云云,惟查:確定證明書僅具證明裁定或判決確定之效用,並不能使未確定之裁定或判決發生確定之效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職是,處分相對人如於行政處分發生形式確定力後,始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系爭行政處分,或者訴請判決命有權機關重為行政處分時,即牴觸行政處分形式確定力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停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已具形式確定力之行政處分,當事人不能再循通常之救濟途徑(訴願或行政訴訟),加以撤銷或變更,即不生停止執行之問題,此觀之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22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查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規定係在於突破稅捐處分之形式確定力,允許納稅義務人或稅捐稽徵機關在發現錯誤時,縱稅捐處分已經發生形式確定力,亦得為申請退稅或主動退稅。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受該判決形式確定力拘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94年3月2日具狀申請撤回94年2月4日更正及94年1月11日復查,均為原核課處分發生形式確定力後之資料,原判決既認為應以核課(定)處分發生形式確定力前有無錯誤發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397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即發生形式確定力,不能再循通常之救濟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欲申請原處分機關重新調查而將已確定之行政處分予以撤銷或變更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簡抗字第三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未依法除去該形式確定力前,抗告人除得依法對該支付命令聲請再審外,無另行提起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之訴之餘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不起訴處分之確定力有形式確定力及實質確定力,而欠缺刑事訴訟要件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即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至七款、地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僅有形式確定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已具形式確定力之行政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伊為陳振成之繼承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規定,亦受原確定判決之形式確定力效力所及,自得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等語,並聲明:㈠原確定判決廢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1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其意旨,非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於發生形式確定力後,是否依職權撤銷,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但有該條第1款情形者,則不得撤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停字第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已具形式確定力之行政處分,當事人不能再循通常之救濟途徑(訴願或行政訴訟),加以撤銷或變更,即不生停止執行之問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意旨,並不相同,自無該判例之適用,是以原處分已生形式確定力,要屬無疑。⑷綜上,原處分既生形式確定力,原告自不得再為爭執,其提起行政訴訟應予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停字第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原處分已具有形式確定力,聲請人不能再循通常之救濟途徑(訴願或行政訴訟),加以撤銷或變更,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原處分聲請停止執行,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之要件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就通常訴訟程序而言,裁判於無法聲明不服時確定,為形式確定力。但此項形式確定力,僅在程序面,基於法安定性之要求,亦不問何種判決均有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9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其意旨,非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於發生形式確定力後,是否依職權撤銷,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但有該條第1款情形者,則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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