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聲再字第二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再字第二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確定之支付命令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於日前接獲本院所核發確定證明書,其內容略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前核發支付命令業經確定。」聲請人詳閱後甚感訝異,乃隨即向本院查詢,始知該支付命令前由訴外人林世國代為收受後,並未轉交聲請人,經聲請人詢問林世國,林世國始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六日將該支付命令交付聲請人,聲請人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向本院聲請閱卷,查知該支付命令確由林世國收受無訛。又依送達證書所示,該支付命令係由訴外人林世國代為收受,非甲○○本人,而林世國與甲○○戶籍雖同設於苗里縣通霄鎮內湖里十六鄰內湖一四八號,惟係二個不同戶號:甲○○戶號K0000000、林世國戶號為K0000000,即該地址有二戶設籍,林世國與甲○○非屬同一戶,且林世國於八十六年間即搬遷至苗栗縣通霄鎮內湖里十六鄰一四八之五號,是林世國與甲○○並未同住一戶,林世國更非甲○○之同居人,而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支付命令送達,因非由甲○○本人或同居人收受,依民事訴訴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為不合法,應以林世國實際轉交予甲○○即九十一年四月六日始合法生效,故於知悉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再審,求為廢棄本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六五一號支付命令確定裁定等語,並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聲請人及林世國九十一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本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六五一號支付命令及異議駁回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七一三號民事裁定為證。
二、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同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五百零七條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於裁定性質,如有再審原因,得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聲請再審,亦有最高法院所著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二六八四號判例可供參考。債務人對於法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依同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五百十四條之規定,原得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使支付命令失效而獲得救濟。而其所謂「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解釋,本於對債務人之程序保障及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嚴重實體後果(同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參照),自應以合法送達為限,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有不合法之情形,二十日之法定期間即無從起算,亦無從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債務人自得在合法送達後,提出異議以為救濟。否則強以未合法送達之支付命令經法定不變期間後即發生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並解釋為僅能透過再審救濟,而受再審期間之種種限制,即有可能發生債務人自始至終均未受合法送達,亦不知悉有支付命令之情形下,卻因再審期間已過,而發生債務人實體權利已遭剝奪,卻無任何救濟程序可資援用之窘境(例如:支付命令不合法送達,債務人亦不知悉,債權人於再審期間過後,始憑「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此種解釋方法,顯然有違憲法上對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而無足採納。因此,對於不合法送達之支付命令,縱經過法定不變期間,因未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並無聲請再審之餘地,如有聲請,亦與「已經確定」之要件不符,應以其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受本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六五一號支付命令裁定、前經本院認定已確定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六五一號支付命令及異議駁回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七一三號民事裁定為證,足認為真正。惟關於其主張前開支付命令並未合法送達乙節,縱係屬實,依照前開之說明,本院之上開支付命令並不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聲請人得於合法送達後,聲明異議以為救濟,並無聲請再審之餘地,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聲請人雖另以本院上開支付命令已經核發確定證明書,具有形式確定力為由,主張應經再審程序,廢棄其形式確定力云云,惟查:確定證明書僅具證明裁定或判決確定之效用,並不能使未確定之裁定或判決發生確定之效力,如法院有對於未確定之裁定或判決誤付與確定證明書之情事,解釋上自應由付與之法院另行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如確定與否發生爭執,亦得就法院對於撤銷准否之裁定抗告以資救濟,並無以再審程序救濟確定證明書付與錯誤之餘地。至於所謂裁定或判決之「形式確定力」,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一百三十五號之解釋,應指裁定或判決有重大違背法令,不生效力,而有判決或裁定之形式之情形,聲請人所主張有確定證明書即生形式確定力,係有誤會,應併予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蔡志宏
~B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