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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52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核給之保險金額部分之處分係以認定職業傷病部分之形成處分為基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39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準此,行政處分不待執行即可發生效力者,如形成處分或確認處分,只須停止該處分之效力即可。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1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若舊有法律關係,因形成處分之作成及生效,而形成新法律狀態時,仍會有保全需求;至形成處分之作成及生效,僅使一暫時性或限時性法律關係,回復為原有法律狀態時,則應認該形成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5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從而形成處分所形成之新法律狀態,仍有經由「處分停止執行」之保全手段,回復至「形成處分未作成前」舊法律狀態下之實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282號行政裁定預覽 ↗
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財政部依其權責作成系爭97年函「形成處分」課稅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依其權責按財政部核准「形成處分」,作成「確認處分」調整增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停更一字第000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5項規定,停止執行係採效力說,系爭處分核屬形成處分,不論聲請人等是否已繳回考試及格證書或已由相對人逕予註銷,該處分效力仍然存在,即有依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依買受人吳裕明及出賣人劉世宏等共有人申請所為如附表所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形成處分,一經登記完成,即發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並無執行之問題,而前開處分未經被告或其上級機關撤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135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本院經核:地政機關因權利人及義務人申請,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所為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變更登記之行政處分,其性質為形成處分,一經登記完成,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即生變動之效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八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惟查,地政機關因權利人及義務人申請,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所為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變更登記之行政處分,其性質為形成處分,一經登記完成,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即生變動之效力,無須另為執行之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一六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裁定認本件撤銷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公告,屬形成處分,不應准許停止執行云云,按諸上開規定,即有可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043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經查,本院原裁定維持原審裁定,係以:地政機關因權利人及義務人申請,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所為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變更登記之行政處分,其性質為形成處分,一經登記完成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145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㈡、系爭廢道函之性質係消滅法律關係之形成處分,於行政處分發生效力時即變更法律關係,無待相對人為一定之行為;縱事後系爭土地仍供公眾通行或再次成立地役關係,係另一問題,原判決對系爭廢道函非屬形成處分未見說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416號行政裁定預覽 ↗
然查,本件抗告人之所任理事及理事長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係因相對人103年7月25日函解除之形成處分直接受到變更,而不得再參與或召開該農會理事會議,是相對人10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0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處分違法之訴,限於「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違法行政處分,地政機關因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所為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變更登記之行政處分,其性質為形成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765號行政裁定預覽 ↗
、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以增加課稅所得作成確認處分,所稱系爭97年函非「形成處分」即為誤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停字第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若行政處分不待執行即可發生效力者,如形成處分或確認處分,則只須停止該處分之效力即可。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66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因此形成處分及確認處分,亦有停止執行制度之適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停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形成處分及確認處分,亦有停止執行制度之適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4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因此形成處分及確認處分,亦有停止執行制度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119號裁定意旨參照》),自無適用假處分程序之餘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第按,地政機關因權利人及義務人申請,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所為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變更登記之行政處分,其性質為形成處分,一經登記完成,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即生變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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